“最終解釋權”不死“霸王條款”未已
2011-11-08   作者:汪彥玲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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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報道,購買特價機票後行程發生變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絕,這是許多消費者都有過的無奈經歷。“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似乎成了一種“行規”。北京市朝陽區法院10月25日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北京律師劉家輝因為一張特價機票對航空公司提起訴訟。 
  “霸王條款”無處不在。商家慣用的一個伎倆便是“最終解釋權是屬於他們所有”。結果造成了商家成為交易中的強勢一方,而消費者只能被任意宰割。
  去年的時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益;中消協也透露,“最終解釋權”應在全國範圍內被廢止;江蘇省、南京市工商部門也在積極行動,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法律儘管已廢止“最終解釋權”,但是在具體的商業活動中,“最終解釋權”還是落在商家一方。如此一來,任何規則和道德在利益的交易中都是可以被任意破壞的。如此,可能導致商家沒有信譽,對消費者不負責,對産品不負責;而消費者面對如此窘迫的地位,既不能自己維護,同時投訴無門,落實此項規定便是一場空了。商家提出各種誘人的優惠條件,消費者定然心動不已。衝着“便宜”而去,一不小心就可能掉進了消費陷阱。而商家將“最終解釋權”隱匿在消費過程中,沒有了有效監督,沒有了事後補救之策,消費者只能做“冤大頭”了。可見,“最終解釋權”雖然已廢,但是其“餘毒”仍舊傷害着市場秩序。 
  於今而言,最要緊的是不讓廢止的“最終解釋權”死灰復燃。“慶父不死,魯難未已”,因為“最終解釋權”仍舊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霸王條款得以繼續橫行。如果消費者沒有意識到,商家就裝作一副天下太平的樣子。無論如何,消費者應該有起碼的覺醒,對任何的霸王條款以及商家的“最終解釋權”,要勇敢地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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