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檔案:
周某,49歲。江西某大學原基建處處長、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江西省工程測繪學科帶頭人。他在大學新校區建設中擔任工程建設副總指揮,受賄人民幣439萬元。2011年4月,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自述:
“回想起自己的犯罪過程,完全是由於自己的貪慾造成的。收了別人的錢,總是心存僥倖心理,以為別人發現不了。我沒能抵禦住金錢的誘惑,不斷地放縱自己,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變形和扭曲。尤其是在有些人對我稱兄道弟,以及‘有錢大家一起賺’的影響下,喪失了黨性,丟失了信仰,走上了犯罪道路。”
周某一路走來,很快很順,碩士、博士;副教授、教授;副處長、處長。多次獲得“優秀共産黨員”、“優秀教師”榮譽稱號。
2003年12月,總投資27億元的江西某大學新校區建設項目開工。周某被從土木工程系副主任的崗位調到新校區建設指揮部任副總指揮,兼任基建處處長。
“總指揮由副校長擔任,他事務繁多,而且是外行。我業務熟,又權威,工程所有的事幾乎都是我一個人説了算,簡直是‘一言九鼎’。權力大了,許多人都主動接近我。”坐在《經濟參考報》記者面前,周某臉上擠出一絲無奈的笑。
開始時,周某還能嚴格要求自己,拒絕請吃,不參加承建方提供的娛樂活動。可是後來,他就逐漸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並收受了一些土特産之類的東西。後來就收受了一些購物卡等財物,逢年過節,別人給送“感謝費”,周某也來者不拒了。
收了錢就要幫人辦事,周某開始利用手中的權力,將施工單位推薦招標入圍。在工程款撥付時,給予優先結算。就這樣,“好處費”源源不斷地流進了周某的個人腰包。
至案發時,周某收受賄賂竟達439萬元之多,許多受賄來的錢,他自己都説不清了。
■罪犯檔案:
黃某,女,47歲。江西國土系統原正處級幹部。法院審理查明,她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121萬元。她最終因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自述:
“我是怎樣從一個年輕有為的國家幹部淪為‘階下囚’的呢?我深感是由於忽視了人生觀、世界觀的改造,放鬆了政治思想學習,對共産主義信仰産生了動搖,由於我對金錢的貪婪,給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給親人帶來了巨大痛苦、給家庭帶來了災難,如今我只有高墻電網中無盡的悔恨和淚水。”
40歲前,黃某的人生道路是一帆風順的,39歲她就當上了處長,成為當時江西國土系統最年輕的處長,並被公示為副廳級後備幹部,但她被金錢毀滅了,在她面前只有漫漫的刑期。
黃某説,隨着分管業務的增多,應酬也在增多。漸漸地,她被社會上的陰暗消極現象所迷惑,看到一些來找她辦事的老闆掙大錢,出有好車,住有好房,吃、穿、用極為奢華,請客送禮非常大方,她既羨慕又不平。
黃某先前只是收些紅包,數目太小,滿足不了她的貪慾。因為有許多中介公司做土地開發業務,利潤很高。黃某深知給這些公司介紹業務回扣很高,於是她就多留了個心眼。
不久,一個縣國土局的幹部找到她,請她幫忙為他們縣介紹土地開發業務,她就將這筆業務介紹給了以前同事開的公司,公司給了她63萬元介紹費,黃某稍加推辭就收下了。
就這樣,她抱着僥倖心理,在犯罪的道路上邁出了可恥的第一步。此後,她沉迷在金錢裏,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我之所以能走到這一步,是因為手中的權力太大了,一些公司千方百計地想辦法給我送禮送錢,為的是能讓他們的項目在我這裡‘過關’。”黃某説。
黃某收了錢不敢花,都用別人的名字存在銀行裏,不敢買車,不敢買房。
■罪犯檔案:
王某,61歲。吉林省安全生産監督系統原副處級領導幹部。收受他人財物,涉案金額達300多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自述:
“權力監管不到位必然濫用,權力大了,誘惑多了,我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迷失了人生方向,丟失了信仰,從而失去了自由,我不得不吞下自己釀下的苦果。”
用王某自己的話説,他們的權力太大了。交通運輸、危險品和化學品存放、礦山、工礦企業以及人群聚集場所的安全都屬他們的監管範圍,而他們手中的權力“彈性空間”很大,這就給腐敗留有了可乘之機。
王某給《經濟參考報》記者舉了一個例子,一個建築工地死了一個人,停改三天也可,停改一週也行。停改合格後可開工,不合格仍可繼續停工。而這些都由他們這些負責人説了算。因為有了這些權力,一些單位就主動“拉關係”,“製造”各種理由送錢送物,以便在出現問題時能得到關照。
“我有現在的悲慘下場,是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先是收一些禮品、購物卡,慢慢的5萬、10萬也都敢收。‘夕陽紅’的想法在不時地作祟,想趁還沒有離開崗位之前大‘撈’一把。”王某説。
王某在反思自己犯罪歷程時認為,他一直抱有僥倖心理,行賄人送錢給他都是一對一的,每當他拒收時,行賄人幾乎用同一句話來勸導他,“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他從第一次收錢時的顧忌到一次次平安無事,從而讓他跌入了腐敗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