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歷來就是中國的主權領土,但自去年9月份中日釣魚島撞船事件發生以來,日本蓄意竊取釣魚島主權的意圖愈發明顯。在日前舉行的中日東海問題研討會上,有關專家對《經濟參考報》&&,在此背景下,我國應進一步加強對釣魚島問題的研究力度,並進一步申明和加強對其主權的管轄。
釣魚島位於東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東,台灣省的東北,是我國最東端的島嶼。釣魚島距中國福建省東山島約190&&,距台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0&&,距琉球群島的與那國島約78&&。釣魚島指的是一組島嶼,除主島釣魚島外,還有黃尾嶼、赤尾嶼、北小島、南小島、大北小島、大南小島、飛瀨(岩礁瀨)等島礁,散佈在東經123 20′—124 45′,北緯25 44′—26 00′的海域中,陸地面積共計6.5平方公里。釣魚島周邊海域漁業資源豐富,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閩&漁民的重要漁場。人所共知的“埃默裏報告”認為,東海陸架盆地蘊藏着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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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監51船在我國東海海域巡航情景。記者 張建松 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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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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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的新動向
2011年8月24至25日,《經濟參考報》記者乘中國海監“51”號船目擊了中國海監在我國東海海域開展定期維權巡航的全過程。
在此期間,於2011年8月25日上午11時50分左右,在我國東海天外天油氣田北側約9&&處,一架日本飛機在我國海監船上空500-800米處盤旋兩周,並於北緯28 39’東經124 59’附近海域投下三個物體。現場專家認為,該物體從形狀上看疑似反潛聲納浮標。
“自日本海上保安廳非法抓扣中國漁船和漁民事件以來,日本針對釣魚島問題出現了一些新動向。”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金永明&&,目前,日本正試圖強化對釣魚島的直接防衛,完善反侵犯領海法制,宣傳日本對釣魚島問題的立場與態度,並制定應對中國海洋戰略的基本方針。
“在防衛方面,日本也在試圖強化針對中國的西南方向島嶼的部署。”金永明説,日本2010年12月17日推出了《防衛計劃大綱》及《中期防衛力量整備計劃》(2011-2015),其特點為:由不直接對抗威脅型向應對威脅型轉換,放棄了以前的所謂“專守防衛”;由基礎防衛力向動態防衛力轉換,以提高自衛隊的機動性及靈活性,包括加大裝備及其適用範圍,體現日本的高度防衛力。
金永明指出,日本防衛政策的調整及防衛力量的新布局,將提升區域安全緊張度,特別具有警戒中國軍事動向的意圖,並嚴重影響我國的周邊海洋安全環境。為此,我國應該密切關注日本在接近我國的附近島嶼加強防衛力量的動向。
記者從中國海監部門了解到,自2006年7月起,中國海監派出執法船和飛機,在我國管轄海域開展定期維權巡航,切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目前的形勢是:中日雙方都在爭取釣魚島的控制權,且兩國均堅持自己的立場,不肯後退。”外交學院國際關係所教授、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永生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説。
中日海洋問題四爭議
金永明在中日東海問題研討會上&&,目前中日海洋問題爭議主要體現為四點:包括海域劃界爭議,資源開發爭議,島嶼歸屬爭議和海上安全衝突等,第一,海域劃界爭議,我國依法主張“大陸架自然延伸”論,日方堅持以“中間線”劃界,其中還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歸屬這一核心問題;第二,海洋資源開發爭議,特別是有關春曉油氣田開發問題的爭議;第三,衝之鳥礁問題,特別是在其為島還是礁的認定方面或法律地位上的分歧與爭議;第四,東海海域巡航執法衝突及構築危機管理體制上的對立與分歧。
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賈宇曾撰文指出:日本的領土範圍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通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確定,但“二戰”以後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沒有停止動作,不僅趁甲午戰爭的勝利之際搶佔了釣魚島,近年來更以所謂“民間行為”為先導,企圖造成一種“實際控制”的既成事實,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謂“政府行為”,漸進式鋪墊佔據釣魚島的法律基礎,以期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
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
據賈宇分析,日本關於釣魚島主權的所謂法理依據主要有二:一是所謂無主地先佔,二是所謂時效取得。但此二者從國際法的角度上皆不足以立論。
國際法上先佔的“客體只限於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這種無主地,乃是未經其他國家佔領或其他國家放棄的土地。事實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從明朝時起便由中國政府作為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儘管這些島嶼因環境險惡,無人定居,只有漁民季節性居住,但無人島並非無主島。釣魚島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朝野對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檔案以及官員的公文、信件,皆記載和證明了這一點。既不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也不存在什麼“先佔”。“不法行為不産生合法權利”是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日本的所謂“先佔”是惡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産生國際法上的先佔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據是所謂“長期連續的有效治理”,通過所謂“時效”取得對釣魚島的主權。國際法上所謂領土的“時效取得”,一直是極具爭議的問題。國際司法實踐從未明確肯定過“時效”是一種獨立的領土取得方式。至於“足夠長的一個時期”究竟有多長,國際法並無50年或100年的定論。
中國政府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外交政策中,一貫反復多次申明“釣魚島是中國領土”。“中國在此方面申明和表態是正當和符合國際法規範的。”周永生説,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漁獵、開發、生産,中國對釣魚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種主權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199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的“領土條款”,明確規定釣魚島等島嶼是中國領土,重申了釣魚島等島嶼屬於中國領土的法律屬性。2009年,中國海監執法船開赴釣魚島,既是依法行使對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執法,也是中國行使對釣魚島主權的具體體現。尤其是去年撞船事件以後,中國對釣魚島周邊海域進行常態的巡航,此為對主權管轄的實質性舉措。
中國應有效行使和鞏固對釣魚島的主權
有關專家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鋻於日本一步步加強對我釣魚島等島嶼的非法武裝控制,我國應進一步加強對釣魚島問題的研究力度,進一步&&實質性舉措申明和加強對島嶼主權的管轄。這些相關建議包括:
首先,深入批駁日本針對釣魚島的政府見解,如1970年9月1日琉球政府關於釣魚島領土權的聲明和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務省關於釣魚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以證明中國對其擁有原始的權利。同時,從歷史、地理和國際法的角度確認釣魚島為我國的固有領土。
第二,分析中日美關係與國際條約效力及其對解決釣魚島問題的影響。
第三,對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的《原則共識》存在的問題與發展趨勢進行剖析。
第四,探討兩岸合作應對海洋問題的可能性。
第五,研析構築海上危機管理體制及執法聯絡體制的問題。
第六,進行利用法律方法解決釣魚島問題的可能性。
第七,探討中日解決海洋問題的新機制,包括構築能源共同體的可能性,合作管理海洋等,以消除分歧與對立,擴大共同利益。
第八,制定和實施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的要義,並進一步增強我國海洋政策的對外宣傳力度。
第九,我國東海維權應適度增加巡航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