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憑任職期限長短和金額多少來解除勞動合同,這説明是銀行內部管控出了問題
一拖再拖,何時能解?一件案子,工行審理了兩年半,至今仍無着落。
2008年12月5日,工行遼寧省錦州市洛陽路支行發生了一起櫃員趙文育挪用商戶資金案,涉案金額260多萬元。
案發後,工行錦州分行成立案件調查組。經過11個月的調查審理,工行錦州分行於2009年11月6日做出處理決定。
然而,事情並沒有到此結束。
工行錦州分行的處理決定反而激發了內部矛盾,這不僅僅是一個挪用資金案引發的銀行處理公平性的質疑,它更多地是顯示了銀行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當事人陳述
8月29日,事件當事人孟凡影向理財周報記者講述了她和工行雙方之間矛盾的始末,一切要從趙文育挪用資金案説起。
趙文育從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在工行洛陽路支行從事特約商戶的記賬工作。其間中百商廈由於賬戶資金與會計賬不符,其財務人員王志紅曾多次到工行洛陽路支行質問趙文育,而趙則以記串賬戶等理由進行推託。孟凡影告訴理財周報記者,不僅僅有中百商廈,其間找趙文育的還包括錦州百貨大樓等。
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25日,在趙文育從事後&打表期間,王志紅找賬更加頻繁,趙文育主動出面解釋並推脫。終於,王志紅找到工行洛陽路支行的副行長何江要求進行對賬,於是何江委託檢查輔導員曹風岩幫助查找,但卻沒有查出來。
2008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趙文育休假。此間,王志紅又多次找到工行洛陽路支行,何江於2008年12月1日組織支行的中層人員進行查賬,然而依然沒有結果。
直到2008年12月3日,工行洛陽路支行行長苑麗君上班後,得知此事後才當即成立了專門查賬小組,同時派人尋找趙文育。12月5日晚上,中百商廈的財務人員抱着賬本到工行洛陽路支行,並指出了幾筆可疑的業務,按此查找,才於當天晚上查出了第一筆案件線索。
2009年11月6日,工行洛陽路支行做出了最終的處理決定。工行洛陽路支行前任行長王囡被記大過;時任行長苑麗君無任何處分,且於2010年9月被調到錦州市檔案局任副局長;原支行總會計魯旭被記大過;督察中心所有人員被扣減績效收入;而4個營業經理中,楊娟和曹鳳岩均被記大過,而劉永泉已在錦州分行調查期間調離工行,唯獨孟凡影被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孟凡影由於對工行錦州分行調查組的調查權限、案件的定性、處理的公平性、涉及的人員範圍、調查該案件的方式方法、案件的透明度等存在巨大異議,多次向工行討清説法,但無果。
質疑點
在孟提供給理財周報記者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單上,記者發現上面寫着孟凡影參加工作時間為1997年12月,而在中行錦州分行發布的《關於解除孟凡影勞動合同的處理規定》中寫着孟凡影是1992年10月入行。而孟凡影&&其是在1997年才參加工作,進入工行。
同時在支行提交給市行《關於洛陽路支行通過業務自查發現趙文育挪用特約商戶資金陳案的報告》中匯報的內容也是漏洞百齣。“結合年終決算準備工作,我行於12月1日開始對今年前11個月賬務進行全面核對,12月3日發現中百商廈的賬務有長款情況。經安排專人與“中百商廈”財務人員面對面對賬,確定特約商戶賬務確實存在問題……於12月5日17:30分發現1筆由趙文育於2007年11月27日經辦的業務,金額為159,198.40元,並未記入中百商廈企業結算卡賬戶,而是記入由其控制的‘聶澍一’名下的銀行卡中。”
事實是,中百商廈的財務人員發現問題,尋找洛陽支行對賬,而洛陽路支行一拖再拖最終才發現問題。
業內人士向理財周報記者&&,“支行金網賬戶資金都是借貸平衡的,日終賬務都是軋平的。”這麼説來,怎麼能夠通過對前11個月賬務進行核對發現中百商廈長款情況?
讓人感到不解的是:2008年1月發生沈嵐挪用資金案後,工行省市行要求各支行在全行範圍內展開業務自查,這時趙文育作案也已經半年了,為什麼這次自查沒有查出?同樣在日常的總會計審查、省市行的各項業務檢查時或者2007年年末查賬時為何沒有查出來?
拋去這些疑問,理財周報記者在兩份文件中發現了數據上的不一致。在工行錦州分行提交給工行遼寧省分行的《關於處置“趙文育事件”情況的報告》中提到,“於12月5日17:30分發現1筆由趙文育於2008年1月6日經辦的業務,金額為161,206.06元,並未記入中百商廈企業結算卡賬戶,而是記入其個人銀行卡名下。”這和此前的《關於洛陽路支行通過業務自查發現趙文育挪用特約商戶資金陳案的報告》中呈現的前後不一致,自相矛盾。
處理決定是否合理?
工行錦州分行對趙文育案件相關人員的處理是否公平,有兩個問題需要去探討:一是,此案是否屬於自查?二是,工行錦州分行做出這樣的處理決定的依據是否合理?
為此,理財周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大學中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中心陳曉峰主任和溫州瑞安市政協委員胡奎律師。
工行洛陽路支行最後查出了趙文育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中百商廈多次找賬的結果,而並非是該支行主動發現了問題。對此,程曉峰説道,“自查分為主動自查和被動自查兩類,顯然,工行洛陽路支行自查屬於被動自查,另當別論。”
如果不是自查,那就説明工行洛陽路支行隱瞞事實;而如果是自查,為何減輕懲罰不適用於孟凡影?
理財周報記者與工行總行&&,相關負責人&&:對於孟凡影個人處罰現不做回應。但是對於孟凡影入職日期不一致,因為辦案時是手寫,把1997誤寫成了1992後,這是原始檔案,是手寫的誤寫。
至於理財周報記者問及工行為何發現兩筆案件線索不一致時,工行總行相關負責人&&:錦州分行是通過查閱原始傳票發現的2008年1月6號的趙文育第一筆,時間差不多是在2008年12月5號17:30。而另一份報告中提到的是2007年11月27號發現的,這是洛陽路支行在2008年12月5號,晚上發現的。因為,趙文育有多筆,不同時間發現的是不同的一筆。等於説實際時間是有&&的,但在報告中卻沒有呈現出來,呈現出來的反而是前後不一致。
孟凡影告訴記者當時工行市行早已啟動新版打印憑證,而工行洛陽路支行直到趙文育事件後才採用新版打印憑證。而且當其他市已啟用直聯POS方式,工行洛陽路支行一直採用手工記賬方式給商戶記入銀聯資金。
同時,該支行並沒有專門的對賬人員,“文件要求對賬單應由客服部人員送達,而實際卻由市場部人員送達。”孟凡影説道。工行總行辦公室主任向理財周報記者&&:錦州分行採用手工記賬對趙文育案件無影響,這是工行錦州是分行的規定,不採用直鏈POS方式,而採取間聯方式。
孟凡影向理財周報記者透露:“後來案件調查,趙文育挪用的資金主要用於炒股。而此前,王囡和她都經常炒股。”
支行在管理上的混亂使得孟凡影對工行錦州分行的處理決定産生了異議。工行錦州市分行調查組稱,“認定責任人是否有責任的依據是看相關人員在管理或操作中是否違反我行的相關文件規定,至於核定責任人的標準,總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罰暫行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
而孟凡影認為,如果按照《員工違規行為處罰暫行規定》,其他相關責任人也應當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她對工行錦州分行的處理的合理性&&質疑。
“內部的紀律處分,銀行有權來進行規定。營業經理肯定負有直接責任,但輕重就不好評價。銀行自身查了那麼久都沒查出來,何況一名員工,不能憑任職期限長和金額多少被解除勞動合同。這説明是銀行內部管控出了問題。操作風險是銀行最大的風險,管理和預防上都存在很大問題。我認為銀行營業經理上面的人應該負更大的責任。工行不應該出現這樣的問題啊。”陳曉峰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