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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193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著名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其中為了防止信用交易的過度濫用,規定不得高於證券市場市價的55%,或者不高於前36個月中證券的最低市價,且不得高於現價的75%。並且列出了一些被禁止的非法行為,如規定任何證券交易所以及經紀商不得直接間接地參與信用交易,或者替客戶安排交易。同時成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信用交易活動進行嚴格的管理,美聯儲作為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機構,行使市場監督職責,不久又頒佈多項規則,規範了銀行、證券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的融資交易,信用交易的經紀業務,以及銀行在融資融券中的地位等,這些規則完善了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體系。
現代證券賣空出現的最重要驅動因素是20世紀60年代由經濟繁榮發展而帶動的證券市場投資熱情的興起。20世紀70年代早期,證券交易所和券商都致力於處理證券交易帶來的泡沫,這些行為導致了大量的流動性無效,使得一些華爾街公司的倒閉,為了給市場上的套利者、賣空交易者提供出借證券,真正用於為市場提供交易紐帶的證券賣空業開始形成。由於期權交易的繁榮和B-S期權定價公式在資本市場上的廣泛運用,以及基於期權的股票借貸行為管理,使得賣空交易得以進一步發展。另外,在供給面上,70年代美國證券託管銀行開始為保險、公司投資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證券出借服務,很快法律也允許養老金參與證券賣空來獲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國大部分的機構投資者都使用賣空交易,證券賣空也已經完全制度化。
1980~2007年紐約交易所客戶信用交易融資餘額由1470億美元增長到39787億美元,年均複合增長率12.5%。
台灣
台灣地區融資融券業務從1962年台灣股票市場建立之時即已存在。1993年,融資融券佔證券市場總成交量的比例達到最高的45%。2003至2008年,台灣融資融券交易額佔證券交易額比例平均值也達到了28%。
通過多年的發展和改進,台灣地區已建立、完善了一整套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法》明確了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權限、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等必須由監管部門統一制訂;《銀行法》則明確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時資金轉融渠道。行政院和證券監管部門制定了《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限額》等法規,明確了融資融券業務許可條件、基本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標的證券准入標準、轉融通操作辦法等基本規則。
台灣地區融資融券業務採用雙軌制集中授信模式,主要特徵是證券金融公司除了可以向證券公司授信以外,還可以通過代理或直接向投資者授信。台灣的授信主體的要求比歐美等國家要嚴格,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必須在凈資産、從業時間等方面達到規定條件,而投資主體必須在開立信用賬戶前提供財務證明並接受授信主體的資格審查。此外,台灣的融資融券交易機制相對靈活,市場監管部門為投資提供了諸如當日沖銷、交易變更等交易工具,進一步促進了市場交易的公平性,為投資提供了更多風險規避管道。
台灣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管理相對全面。各授信主體不僅對市場總的信用規模進行控制,而且對單個證券融資融券規模、單個客戶融資融券規模、授信主體融資融券規模都有嚴格要求。證券公司還對每個信用賬戶採取逐日盯市制度來控制信用風險。
英國
18世紀初,英國産生了證券市場,融資融券交易也隨之在市場上出現,而賣空交易更是投資者常用的投資手段。賣空交易(包括融券交易)在很多情況下起到抑制市場過熱、引導股票價格回歸真實價值的作用。然而,由於當時缺乏有效監管,導致賣空交易濫用給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南海事件是一典型,這迫使英國對賣空採取了限制,致使融券交易也被牽連。儘管如此,英國監管層對融資融券交易的市場作用的認可並沒有改變,反而在事件中認識到適當、合理的監管是防範融資融券市場風險的需要,也是引導和發揮融資融券積極作用的必要措施。隨後,英國於1860年重新恢復了賣空交易(包括融券交易)。
目前,英國監管體制主要採取法律框架下的自律管理模式。1997年後,英國對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從原來的分業監管轉向混業監管,並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作為單一的監管機構,統一負責監管銀行、保險及投資實業,與中央銀行同隸屬於財政部的一級機構。因此,融資融券交易也一併納入到金融服務管理局進行監管。
隨着英國融資融券交易的發展,産生或派生出了許多與融資融券交易機制相關的交易策略,並將這些策略延伸到避稅、股權投資領域。例如,當出借人應扣繳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的稅款,而某些潛在的借券人不用扣繳時,此時交易雙方産生借券交易,借券人收到免稅的股利收益,並以借券收入形式或權益形式與出借人分享;另外,當股票發行人給股東提供選擇收取現金股利或是將現金股利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再投資於本公司股票的選項時,持有該股票的基金由於受到投資股票最大額度的限制,無法選擇後一種選項,卻又想獲取該股票賣出的差價收益,於是産生借券交易,由借券人選擇後者選項,然後賣出股票獲取收益,再以借券收入形式或權益補償形式與出借人分享。(綜合國信證券網站、《每日經濟新聞》等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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