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走進消費者視野的味千拉麵骨湯門和山西陳醋勾兌門事件還未平息,昨天又有媒體報道説,聯合利華旗下的"家樂"濃湯寶多個口味産品,被指包裝標注含混不清,北京超市已經下架其相關産品。但記者走訪發現,目前仍有"家樂"濃湯寶在超市銷售,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律師認為:該標注既不符合法律法規,又易引發社會恐慌。專家&&:該産品生産不科學,很可能涉嫌産品不合格。
在中國已經發展有八十多年歷史的聯合利華這次惹上了麻煩。他旗下了的"家樂"濃湯寶多個口味産品,被指包裝標注含混不清。配料中寫着"可能含有小麥、大豆、雞蛋、奶製品、魚"。因為"家樂"濃湯寶事件,聯合利華被推倒了風口浪尖。為了詢問此事,記者撥打了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上海總部售後服務熱線8008207878,但因為是周末,電話無人接聽。
"歡迎致電聯合利華消費者諮詢服務熱線,我們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點至5點30分,現在為下班時間,非常抱歉無法接聽您的電話。如需幫助請按0,進入留言。"
事情的起因是,近日貴陽市工商局在檢查中發現,"家樂"濃湯寶在其新包裝的配料中寫有"可能含有小麥、大豆、雞蛋、奶製品、魚"。
貴陽市工商局認為,配料表中標注"可能含有"的字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要求貴陽當地超市對"家樂"濃湯寶相關産品予以下架。受此影響,北京市各大超市也已經將該標識産品自行下架。記者今天走訪了位於西二環附近的首航和京客隆超市。超市的工作人員一致&&,接到超市總部的通知,問題産品已經下架。
工作人員:反正我知道是下架了,早下架拉走了。
記者:早下架了?
工作人員:退走了,不讓賣了,挺多下架的,我們統一來的通知。
記者:統一來的通知,是誰來的呀?
工作人員:總部唄。
工作人員:可能有的是下架了,我們接到通知就下架了。
記者:接到什麼通知了?
工作人員:首航總部通知。
記者:首航總部的通知,通知都説什麼了?
工作人員:人家説下架我就得下架。
然而,在超市貨架上,記者看到了促銷的"家樂"濃湯寶,這些産品都是原來的舊包裝,沒有"可能含有"某某成分的字樣,下架的是新包裝的産品。
記者:有可能含有的那個是不是已經下架了?
工作人員:對啊。
記者:那個是不是新包裝現在促銷的是舊包裝?
工作人員:對啊。
記者:是這個意思?
工作人員:恩。
聯合利華公司發出聲明,産品新包轉這是對"産品致敏物質的提示",
這樣標注也是國際慣例,"旨在負責任地提示消費者有關致敏的可能性",而且符合相關標籤規定。然而,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律師卻認為,這種&&這種標識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中"有關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説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的規定。
邱寶昌:我認為它予以食品安全法裏的規定就是你要報食品的含量、成份,特別是預包裝食品,你要正確的標識,就是像這種似是而非的標誌,它一方面推卸責任,另一方面有可能引起公眾的不信任和恐慌,我認為這樣的標識應該受到規制的。
記者:濃湯寶配料表的標示,用的是"可能含有",那麼,到底是含有還是沒有,使消費者難以辨別,邱寶昌律師認為,配料表説明中絕對不允許使用"可能"的字樣。
邱寶昌:産品的標識標注,包括食品的標識標注,對食品的含量都應該是明確具體的,如果用可能,解讀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可能是善意的提醒,有可能是原料裏面帶的,或者是其他自然情況,不可能是百分之百避免的,如果是這種倒好理解。另一種是,它本來就有,本來就無法避免的,它用一種可能含有,表面上是一種提醒,實際上是在推卸責任。我認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這種産品的標識標注、食品的標識標注就流於形式了。必須要把它的含量明確的標識出來。如果説可能含有什麼,那可能性太多了,可能含有上千種物質,那上千種成分你是不是都應該要標上可能含有某某東西。
聯合利華大中華區解釋説,由於一條生産線會同時生産不止一種口味的濃湯寶,配料間不可避免地會有微量交叉帶入,因對有可能無意引入致敏物質,如果消費者對可能含有的魚、蝦成分過敏,為保險起見給出提示。據了解,考慮到"可能含有"字樣讓消費者産生誤解,聯合利華家樂品牌正考慮改進對配料表産品過敏原的表達方式。中國商品學會副會長、中消協前副秘書長武高漢駁斥了這一説法,他認為企業這樣做,是生産不科學,掩蓋自己産品缺陷,以逃避責任。
武高漢:有兩種情況,第一是從生産的角度,你這麼生産説明你不科學、不嚴謹;第二是從標識的角度,國外有一種説法,叫做以不合理的標識來掩蓋自己的産品缺陷,我們認為你這樣的做法就是在以不合理的標識來掩蓋自己的産品缺陷,以逃避責任。
武高漢認為:該産品生産不科學,很可能涉嫌産品不合格。
武高漢:食品的標籤是産品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標籤不合格即可判定産品不合格。如果要是根據這樣的推理,那麼我們現在就應當認定這個産品,用這樣的標注方法,我們就可以判定它為質量不合格的産品。因此,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責成企業整改,正在銷售的産品應當立即下架,對消費者構成的損害,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消費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