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出售房産時卻發現,自己的房産已被人抵押,而且還進行了公證。為此,房産所有人欒某把擅自將其資産抵押的韓女士以及為其提供公證的公證處一併訴至法庭,索賠200萬元。《經濟參考報》記者13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欒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該院,該院已受理此案件。
欒某訴稱,2003年時他曾購買11套房屋,並簽訂了“560495號”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五年之後,他與在某投資擔保公司工作的韓女士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由韓女士向欒某提供借款500萬元,用於辦理11套房屋的房産證事項。同年9月,欒某再次找到韓女士,委託她辦理另外18套房屋的抵押等事宜,並向其提供了這18套房屋的“560496號”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以及一份授權委託書。隨後,公證處對這份授權委託書進行了公證。
2008年9月,欒某欲將自己2003年購買的11套房屋出售給周某,可辦理産權過戶時卻發現,這11套房屋已經抵押給了典當行。為此,欒某賠償了周某200萬元定金。此後,欒某發現,是韓女士私自到公證處更改了授權委託書的公證書,將“560496號”合同更改為“560495號”合同,使得韓女士對自己的11套房産有了處分權。
韓女士和公證處則一致辯稱,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就是“560495號”合同,公證處是在核對原件後做出的更正,並無過錯。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欒某在公證處簽字確認的公證授權委託書上授權的是“560496號”商品房買賣合同,韓女士領取公證書後,單方到公證處提出修改合同號,公證處未經欒某同意擅自將合同號進行了更改,違反了公證法的規定。雖然公證處的上述公證行為違反規定,但綜合案情對欒某賠償他人定金200萬元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據此駁回了欒某的訴訟請求。欒某不服,遂提出上訴。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