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通知加強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後續管理
2011-08-15   作者: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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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的實施意見》(財建[2009]12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示範項目)驗收評估,加強後續工作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項目竣工驗收和資金清算時間

  為加快示範項目實施進度,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達到預期示範效果,現對2009、2010、2011年批准的示範項目竣工驗收和資金清算時間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2009年批准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2010年批准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對在上述期限內完工的項目,財政部將根據實際完成裝機容量、光電建築一體化安裝類型等進行資金清算,撥付剩餘補助資金。對未按規定期限完工的項目,剩餘補助資金不予撥付,並一律收回此前撥付的補助資金;對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難以按期完工的項目,要明確完工時間,但也不得晚於2012年6月30日,剩餘補助資金一律不予撥付,同時補貼標準按2011年標準執行。
  (二)2011年批准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一律收回補助資金。
  對因條件變化而確實無法繼續實施的示範項目,將取消其示範資格,收回補助資金。

  二、加快組織示範項目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工作是檢驗項目實施效果,確保示範成效的重要措施,驗收結果將作為示範項目資金清算的基本依據。各地要高度重視示範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積極組織技術力量,對已竣工項目申報方案執行、項目運行效果、系統能效監測情況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全面驗收評估。示範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示範項目申請報告中相應的內容;
  2、工程建設報批手續、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設計專項審查報告、光電建築應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文件完整齊全;
  3、完成能效監測系統安裝,光電系統正常運行,實現實時數據遠傳。
  示範項目具備驗收評估條件後,應及時向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對示範項目進行驗收評估,出具驗收評估報告(詳見附件),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
  各地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對示範工程的督促指導及協調管理,抓緊抓好驗收評估等後續工作,高質量、高標準地完成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任務。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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