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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還未宣判,又有自稱因聽信其“忽悠”而遭受損失的股民將他推上被告席。昨天下午,國內首例操縱證券市場民事索賠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股民老王向汪建中索賠10萬餘元。“如果原告損失要由被告賠,那麼,原告賺了錢,是不是要向被告分成?”
對於原告的起訴,汪建中的代理律師認為原告起訴是個笑話。
股民:聽信掘金報告受損失
老王是北京的一位股民,他涉足股市時正是中國股市牛氣十足之時。當時,被眾多媒體刊登轉載的“掘金報告”引起了他的注意,老王於是將它作為炒股的重要參考。2007年5月,老王根據掘金報告的推薦以23元左右的價格重倉購入萬科A,但買入之後沒兩天,股價就從20多塊錢一直跌到6塊多錢。但老王依然對掘金報告深信不疑,又根據掘金報告另外購入了中信銀行和中國石化。但兩隻股票隨後都一樣很快大跌。 開始,老王只是自認倒楣,當得知汪建中因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被證監會處罰後,他決定通過法律手段來挽回自己的損失。老王起訴稱,2007年至2008年5月29日期間,首放公司通過公司網站及東方財富網、新浪網、搜狐網、《證券時報》等發布“掘金報告”。在每次發布報告前,汪建中買入報告推薦的證券,並在報告發布後賣出該證券,為其自己獲取非法利益。 他説,自己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瀏覽“掘金報告”,陸續買入報告推薦的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票,並聽信報告,一直持有萬科A,三隻股票虧損額共計101079.75元。而證監會處罰汪建中操縱的證券中,其中涉及這三隻股票。因此,其要求汪建中賠償自己的10萬餘元損失。
被告方:股民盈虧推薦人不擔責
昨天下午,汪建中因被羈押而未能出庭,其刑事案件辯護人高子程律師依舊作為其代理律師。 “如果你相信氣象預報説今天沒有雨,但是卻下了雨,你被淋濕了,能去找氣象&賠償嗎?”高子程首先打了個比喻。他認為,原告與北京首放及汪建中之間並無合同關係以及民事法律關係,原告無權要求北京首放及汪建中賠償損失。 其次,北京首放發布諮詢報告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失無因果關係,原告的損失完全是由其短線投機交易、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及我國國家政策調控等所導致。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看了掘金報告才購買的股票。 再者,現行法律從未規定推薦人和諮詢報告人對股民的盈虧承擔後果,原告的訴求也無法律依據。高子程還指出,原告稱汪建中在每次發布諮詢報告前都買入諮詢報告推薦的證券,在諮詢報告向社會發布後賣出該種證券。事實上,中國證監會只認定55次構成操縱,原告捏造虛假事實誣告汪建中,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責任的權利。
原告方:對整個行業都是提醒
原告的代理律師張遠忠指出,雖然目前最高院對於此類案件沒有司法解釋,但根據最高院有關負責人的講話精神,在審理操縱市場民事案件時,應參照《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來處理。 張律師説,根據虛假陳述民事訴訟的規則,在汪建中操縱市場期間,如果信賴其某種陳述而買入股票的人,可以作為原告;同時,信賴他的某種操作方法買入證券,最終導致損失的時候,應當推定為損失和被告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對此,汪的律師高子程指出,此規定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規定做虛假陳述所造成的賠償案件,該義務人是指上市公司,汪建中和首放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不適用該規定。“這等同於用交通法規來處理醫療事故。”高子程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原告必須舉證説明其損失與汪建中有關。 由於原告當庭提出要補充證據,法官宣布休庭,擇日繼續開庭審理。庭審後,張遠忠告訴記者説,此案對整個證券投資諮詢行業是一個很好的提醒,“汪建中的行為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之外,還會面臨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他説,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的認可,應該還會有很多股民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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