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起,國務院法制辦就《徵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其中,信用卡未按期還款等“不良記錄”的保存期限,條例規定為5年,超過5年的徵信機構就應該予以刪除。徵求意見將截至2011年8月22日。2009年10月,徵信管理條例首次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公布後,關於個人信息收集範圍、負面信用保留期限等方面的規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論。
不得採集存款信息
據介紹,在此前徵求意見過程中,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採集、提供和使用,意見普遍認為,既要合理允許,以適應在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同時又要充分考慮個人在社會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在我國尚無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情況下,徵信管理立法對個人信息應當重在保護,嚴格規範個人信用信息的採集、提供和使用。
此次,條例中明確,所稱徵信業務,是指對與個人信用狀況和企業信用狀況相關的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對外提供的活動。信用評級活動將不受條例規範。
條例中規定,徵信機構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採集的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採集,他人也不得向徵信機構提供。
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同時,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和納稅數額的信息以及個人所有的有價證券、不動産的信息。
不良信息擬存5年
條例中還規定,包括在貸款、使用信用卡、賒銷、擔保等活動中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信息;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及執行的信息等在內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徵信機構應予以刪除。
同時,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有權每年免費獲取一次本人的信用報告。
洩露信息最高罰50萬
條例明確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採集本條例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嚴重過失洩露信息等行為,由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