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全:“一日游”不違法
2011-07-21   作者:萬靜  來源:法制日報
 
  “達芬奇傢具事件”再次將公眾的視野聚集到了“假洋品牌”這一問題上,“達芬奇傢具事件”公益律師團成員、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全今天對“進口商品”和“原産地商品”在法律上進行了解析。
  業內人士分析,這次“假洋品牌”事件的發生不是偶然。從 2002年的“香武仕”音響,到“傑士邦”事件及“歐典地板”,再到今天的“達芬奇”傢具,這一波又一波的中國“假洋品牌”事件,暴露出國人在消費思維和選擇上有一定的誤區。
  王建全認為,公眾對“進口商品”的理解就是貨物在中國境外的某個國家生産製造,然後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其實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第29條規定,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 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國內生産的貨物運進該保稅區,再從保稅區運出來進入國內市場,就等同於“進口”。“一日游”是合法的。
  王建全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條例》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 為原産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産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産地。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包括的內容很廣泛,它包括在該國(地區)收穫的植物和植物産品或在該國(地區)採掘的礦物。簡而言之,“原産地商品”是指某種商品是在該國生産製造或者實質性改變是在該國完成的。但律師&&,達芬奇傢具通過“一日游”取得進口商品手續的行為,原産地不能標注為中國境外某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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