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銀監會正式對外公布了《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與券商、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不同的是,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的模式除了套期保值和投機外,還包含了套利。
業內分析人士&&:“此項業務全面發展開之後,可以為信託公司帶來不錯收益。鋻於其高風險的特質,信託公司在設計産品時也許會採用結構化的方式。”
對於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的範圍,《指引》規定,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集合信託業務(陽光私募)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單一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單一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託資産凈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同時,銀監會明確指出,銀信合作業務視同為集合信託計劃管理,但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