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通報兩起內幕交易案件
2011-07-09   作者:鄭曉波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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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昨日(7月8日)通報了兩起內幕交易案件。由於參與內幕交易,時任湖南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總經濟師劉洋和時任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領導張松清分別被罰款30萬元和15萬元。
  證監會通報稱,2009年8、9月間,湖南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籌劃借殼ST中鎢上市。經調查,時任湖南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總經濟師的劉洋作為重組方高管人員,參與了公司借殼ST中鎢的相關事宜,是內幕信息知情人。2009年10月15日至19日,劉洋在其辦公室下單,操作“謝某某”的證券賬戶累計買入ST中鎢42.11萬股。ST中鎢復牌後於11月18日將買入股票全部賣出,獲利1萬餘元。
  證監會認定,劉洋作為重組方高管人員,參與了ST中鎢借殼事宜,是內幕消息知情人,其操縱他人賬戶累計買入ST中鎢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規定。對此,證監會決定對劉洋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在另一起案件中,涉案的張松清,時任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六部高級經理兼主管所領導。2008年底,大信會計師事務接受委託成為保利房地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張松清參與了審計計劃的覆核與審批。但在限制交易期內,張松清利用本人和他人賬戶交易保利地産股票,並盈利71894.55元。因為此舉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松清違法所得,並對其處以15萬元罰款。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從查處的案件來看,發生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期間的內幕交易行為,很多是重組方人員實施的。該負責人提醒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相關各方,應嚴格守法、誠信自律,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同時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限定交易期限內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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