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限制自由裁判權提高採購公平性
2011-07-05   作者:記者 毛海峰/西安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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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類電子産品是陜西政府採購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採購是否公平、公正一直受到老百姓的關注。陜西省財政廳近年來通過一系列措施盡量限制政府採購的自由裁判權,大大提高了電子産品政府採購的公平性。
  據陜西省財政廳採購處負責人介紹,為提高採購效率、方便採購人,陜西省對通用類電子産品實行了協議供貨制度,即事先通過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統一確定中標供應商及其所供産品的品牌、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內容,用協議的形式加以明確,各採購人在協議範圍內進行採購。
  陜西省對通用類電子産品實行協議供貨的制度,關鍵點在於如何保證採購的公正公平性。為此,陜西省財政廳採取了很多措施盡量限制政府採購的自由裁判權,以提高電子産品政府採購的公平性。
  具體而言,一是加強採購預算管理,要求各單位將所有的採購項目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編報;二是建立各項協議供貨採購制度,使協議供貨有章可循;三是實行電子化政府採購,建立政府採購信息平台,將有關協議供貨産品和供貨商項目在“陜西省政府採購網”等指定媒體上公告,方便單位自主選擇;四是聘請一部分人大、政協、工商聯、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代表作為政府採購監督員,在公開招標活動中可在現場參與監督,保證採購的公平、公正。
  在保證上述政府採購程序的公平性後,如何保證專家組的公平公正成了政府採購另一個重點和難點。在整個電子産品政府採購中,專家組處於一個敏感又核心的地位。根據目前的制度設計,決定採購哪家單位的電子産品,專家組有決定性的話語權。
  然而,專家組的權利和責任在政府採購中卻是不對稱的。專家有權決定哪家供應商,卻無需對採購決策的錯誤負有實質性的責任。據從事政府採購的工作人員説:“即使錯了,最多只是以後不再進入政府採購的專家組,但是由他決定的錯誤採購實質上已經發生。由此造成的損失,專家的責任誰來追究?我國法律目前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陜西一些政府採購的專家建議,今後國家對專家們也應有一個法律制度上的約束,如果有人對專家組某位專家的公平公正性提出異議,在出示有關證據後,這位專家就應該回避。對於專家的權利、責任也應有更明晰的規定。另外,隨着電子化政府採購的推進,以及全國政府採購資源的共享,實行異地專家組審核決定政府採購供應商也是一個值得嘗試、保證採購公平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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