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結:《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2011-06-29   作者:  來源:經濟參考網綜合
 

    第一條 為規範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游,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旅游),可採取團隊旅游或個人旅游兩種形式。
  大陸居民赴&團隊旅游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旅游團成員在台灣期間須集體活動。
  大陸居民赴&個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灣地區,在台灣期間可自行活動。
  第三條 組團社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准的特許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範圍內指定,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旅游業務。
  第四條 台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游局確認後,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第五條 大陸居民赴&團隊旅游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下達給組團社。
  第六條 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旅游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係。
  第七條 組團社須為每個團隊選派領隊。領隊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地方旅游局向國家旅游局申領赴&旅游領隊證。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條 大陸居民赴&旅游期間,不得從事或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
  組團社不得組織旅游團成員參與前款活動,並應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導或組織旅游團成員參與前款活動。
  第九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未經雙方旅行社及旅游團成員同意,不得變更日程。
  第十條 大陸居民赴&旅游應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並根據其採取的旅游形式,辦理團隊旅游簽注或個人旅游簽注。
  第十一條 大陸居民赴&旅游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相應簽注;參加團隊旅游的,應事先在組團社登記報名。
  第十二條 赴&旅游團須憑《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游團名單表》,從大陸對外開放口岸整團&&境。
  第十三條 旅游團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大陸的,組團社應事先向有關&&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游團成員因緊急情況不能隨團入境大陸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有關&&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赴&旅游的大陸居民應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旅游團成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對在台灣地區非法滯留情節嚴重者,公安機關&&境管理部門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旅行社條例》予以處罰。對組團單位和參游人員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來源:國家旅游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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