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多日的太子奶破産重整一事再起波瀾。6月1日,太子奶破産重整二次招商項目公開競標。此次招商程序合法性不但遭到了部分債權人的質疑,還暴露出了現行《破産法》中的漏洞。
二度招商
6月1日,太子奶公司破産重整項目第二輪招商在株洲如期舉行。
此前太子奶破産重整管理人方面發布的《太子奶株洲三公司破産重整項目第二輪招商公告》顯示,此次招商涉及的資産是: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團供銷有限公司的資産。
上述三公司資産主要包括:土地約53萬平方米、房屋約23.7萬平方米、機器設備3338&(套)、商標422個、專利27項。
6月8日,太子奶公司重整項目&&人李志堅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現在此次招商的詳細情況還不便透露,我們正在起草一份新聞通稿,到時會介紹詳情。”截止記者發稿時,並未收到李志堅的新聞通稿。
而就在太子奶公司破産重整項目二度招商之時,部分債權人對此次招商程序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來自重慶的債權人馮先生對記者説,目前,太子奶公司仍然處於破産重組階段,而自2010年12月4日,太子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正式召開以後,破産管理人至今也未拿出重整方案。
“太子奶公司破産資産二次招商我們沒有得到管理人的任何知會,也沒有通過債權人大會審議表決此事,他們這是在"先斬後奏"。”馮先生説。他認為,破産管理人的行為已經損害中小債權人利益,他已經和其他幾位債權人協商好,準備聯合債權人共同提起訴訟,起訴管理人不稱職。
對此,李志堅回應説,此次招商的程序合法,《破産法》中並未規定此事必須經過債權人大會審議表決,並且此次招商項目已經報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産法》專家艾茜認為,太子奶破産重整二次招商涉嫌程序違法。《破産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管理人實施處置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産時,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但是,2010年12月4日,太子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並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對此艾茜認為,雖然《破産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處置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産處分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但是,適用此條款的前提是,如果不及時處理破産資産,就會對破産企業資産以及債權人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時,才可以適用。
“《破産法》的立法初衷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使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沒有正當利用,管理人未經債權人同意是不能隨意處置破産企業重大資産的。”艾茜説。
《破産法》的漏洞
除了部分債權人提出質疑外,李途純代理律師王清輝從另一個角度對此次招商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王清輝認為,《破産法》中規定,自法院裁定企業進入破産重整程序之後,債務人和管理人應該自法院做出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破産重整計劃草案。如果超過6個月,債務人和管理人未按期提出破産重整計劃草案的,如果有正當理由,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延期後,如果債務人和管理人仍然未能提交破産重整計劃草案。法院應當裁定終止破産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進入破産清算階段。
“2010年7月23日,法院裁定太子奶公司進入破産重整程序,依照《破産法》規定,管理人應該最遲在2011年4月底前提交破産重整計劃草案。但是現在已經到了6月份,破産重整計劃仍然不見蹤影。”王清輝説。
對此,湖南太子奶破産重整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德恒律所”)全球合夥人陳建宏説,目前破産重整計劃草案已經大體完成,將於近日提交法院和債權人會議。
經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認為,《破産法》規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管理人應該在最長9個月內提交破産重整計劃草案。如果逾期,就應該依法進入破産清算階段。即使有正當理由,管理人也應該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説明。
“無論是在破産重整階段或是破産清算階段,管理人實施處置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産時,都應該提交債權人大會表決審議。這體現了保護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本意。”李曙光説。
李曙光認為,《破産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太子奶破産案中的管理人已經涉嫌違法,法院和債權人應該依法採取措施。
李曙光建議,如果債權人要維權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一是召開債權人大會,通過大會表決達成一致,向法院提出對管理人的異議,要求法院依法處理;二是,債權人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狀告管理人。
艾茜則認為此事暴露出了現行《破産法》的漏洞。雖然《破産法》規定了,管理人在破産重整程序中提交破産重整計劃草案的時限,但是對於逾期未提交的法律責任卻未做出明確規定。
“如果現實中管理人怠於履行法定職責,會導致破産清算程序無法啟動,從而會影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破産法》的司法解釋,希望此問題,能夠引起起草者的注意,通過對相關制度的矯正,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艾茜説。
關鍵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産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採礦權、知識産權等財産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産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産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