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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的標準化建設漸成業界關注焦點,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更是鮮明地提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將圍繞既定目標與任務,着力推進8項工作,其中就包括推動政府採購操作執行標準化管理。
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的專家認為,意識到政府採購標準化建設重要性的同時,還應清醒地認識到面臨諸多問題,需從法律法規完善、執行、監管等諸多環節,保證政府採購標準化建設的有效開展。
政府採購力推標準化建設
近日,財政部國庫司總會計師王紹雙在一次研討會上&&,政府採購標準化建設,是基於現階段我國政府採購制度發展現狀、主要特點和主要任務而提出的一種發展思路,推進政府採購標準化建設對於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深化與發展具有重要的前瞻意義和實踐影響。對於政府採購而言,標準化建設不僅是解決政府採購制度運行中突出問題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政府採購科學化、精細化發展的重要內容。
那麼,標準化建設應涵蓋哪些方面呢?對此,專家們從不同角度和層面進行了分析。“政府採購的標準化建設包括很多具體的內容,不是簡單的統一規範所能概括的,包括政府採購的控制標準、審批標準、操作標準、評價標準以及糾紛處理標準等諸多方面。”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説。
國際關係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採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向《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於1996年在第2號指南中提出的定義,“標準”是指為了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訂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範性的規則、原則或者特性。可以看出,“標準”具有權威性、公共性、重復性、規範性等特點。在他看來,在政府採購中,“標準化”可以分為4方面的含義:採購原則的標準化、採購制度的標準化、採購程序及文件的標準化以及採購對象的標準化。
“目前財政部門所着力推動的工作,我理解主要是最後兩個,即採購程序及文件的標準化和採購對象的標準化。”趙勇説。
僅就政府採購程序的標準化和規範化而言,他認為應包括採購方式、採購文件、採購程序、投訴處理等的規範化工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也持類似的觀點,認為採購程序的標準化和規範化應包括:動態的標準化即政府採購運行過程中監管標準化,靜態文本製作和法律文件的標準化以及執行機構內部治理的標準化。
標準化建設尚面臨諸多挑戰
由於我國政府採購制度起步較晚,在立法和制度建設上存在一定缺陷,再加上執行操作的不規範以及監督機制的缺失,進行標準化建設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
徐煥東&&,進行政府採購的標準化建設,首先要認清政府採購存在的問題,必須承認政府採購行為中存在諸多不規範和不標準的地方。比如,政府採購相關部門的各種審批,審批的依據和標準是什麼?再如,我國目前對於政府採購的規範確定,最主要的是集中採購目錄,那制訂這個目錄的標準和依據又是什麼?這裡都存在標準化管理的問題。
據徐煥東介紹,美國在政府採購問題上強調採購的標準化作業,主要體現在流程和程序上。我國也對政府採購設立了規範和流程,但比較籠統。比如,規定政府採購價格不能高於市場平均價,但這個市場平均價是零售平均價、批發平均價,還是出廠平均價,並沒有明確嚴格的界定。
在他看來,進行政府採購的標準化建設,首先要明確幾個問題,一是政府採購的標準究竟由誰來制定,是由立法機關設立標準,還是由監督管理者設立標準;二是標準口徑如何制定,應該制定全國統一標準,還是根據各地情況制定地方標準;三是保證政府採購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採購標準化建設本身存在不科學、不合理之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肯定會引發一系列問題;四是如何保障採購標準得到嚴格有效的貫徹和執行,必須加大監督力度,否則再好的標準也無濟於事。
“如果沒有明確政府採購標準制定的主體,沒有明確責任主體,缺乏相關監督機制和懲處措施,政府採購的標準化建設只能是空談。”徐煥東説。
實現標準化管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政府採購標準化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在徐煥東看來,由於制度的不健全,利益相關方的博弈以及評判不一帶來的非議等因素,做好政府採購工作確實很難,因此標準化的推行需要從國家層面予以推進。
具體而言,在採購程序及文件的標準化方面,趙勇建議,應主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建立、協調和實施來實現。王紹雙在上述研討會上也&&,要繼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政府採購與財政各項改革的協同配合。
不僅如此,採購對象的技術規格設置不合理,可能會妨礙競爭,進而影響採購工作的質量和效果。那麼如何合理地設定採購配置呢?趙勇介紹説,一般而言有三種方法: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專家論證以及向市場要標準。
“結合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個人推薦第三種方法。”趙勇説,美國上世紀80年代初“天價採購”醜聞的不斷爆發,其中最有名的是國防採購中出現的436美元的錘子、7600美元的咖啡機和110美元的二極管。這類醜聞導致公眾對公共採購的信心急劇下降。隨後組建的帕卡德委員會,對美國國防採購的管理職能進行全面的研究和梳理。帕卡德委員會的報告以及1990年成立的立法建議組的報告都強調了“商品化”的重要意義,認為在政府採購中無論中間産品還是最終産品,都應盡量採購市場中的現有商品。
此外,監管也是標準化建設的重要一環。劉俊海教授認為,政府採購制度涉及的主體當事人較多,政府採購標準化的推行就是要各方當事人都能夠依據自己的職責和所扮演的角色,擁有各自在制度執行中共同的話語權。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採購標準化的制定以及落實都需要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協作與參與。在多方主體中當然會有主次之分,也就是需要有牽頭人,監管部門應該要承擔起這個重任,而且在標準化的制定和落實過程中,監管部門將大有可為。
“由於目前的部門、地方利益格局,加上政府採購本身的複雜性,可以説,在我國實現政府採購標準化管理,應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徐煥東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