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示
2011-05-24   作者:朱立毅 陳菲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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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3日對徵求意見稿予以公示。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食品生産企業對其生産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食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並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並採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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