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去銀行存款,可到頭來卻“存”成了保險。蘭州市最近接連出現數起“存款變保單”事件。相關手續上明明有儲戶的簽字,可儲戶卻堅稱自己被騙。儲戶頻繁“被保險”這中間到底有什麼隱情?
存款頻頻“被保險” 上當者多是老年人
“我們被銀行騙了。”蘭州市民席少華拿着一份寫有“銀代保險專用投保書及授權聲明”字樣的複印件向記者訴苦。
席少華説,2010年11月4日,她拿着1萬元錢到工商銀行甘肅省分行皋蘭路支行存款,櫃&裏的工作人員説現在有一種存儲方式利息高,問她存不存。出於對銀行的信任,席少華便爽快答應了。櫃&裏的工作人員對着電腦一陣忙活後,遞出一張單子説:“你在這兒簽個字”。由於急着趕飛機,席少華簽完字拿着銀行給的幾張紙,急匆匆地回家放好,便直奔機場。
2011年4月5日,席少華急需用錢,找出當時銀行給的“存單”,細看之下發現不對勁,去銀行被告知當時買的是保險,錢已劃到保險公司,十年後才能取,並且五年內每年都要交1萬元。
在席少華與銀行工作人員爭論時,又有四個“被保險”儲戶到銀行來投訴,其中三個為60歲以上老年人。五個人隨即組成“投訴團”,經過一番投訴,雖然最終拿到了保險公司和工商銀行的全額退款,但利息及相關損失沒有賠償。
“我已經明確説是存錢,再説我有糖尿病,不符合保險條件,他們問都沒問。”64歲的“被保險”人羅啟旺説。羅啟旺介紹,去年4月份,到工商銀行甘肅分行皋蘭路支行存款,被告知有個産品利息高,不明就裏,稀裏糊塗地就“被保險”了。
在席少華出具的這張佈滿密密麻麻表格的單子上,記者看到,除有關公章、席少華填寫的本人信息及簽字外,只有險種名稱、保險金額和繳費期限,其他保險必備的投保事項、險種介紹、收益、合同細則等一概沒有。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被保險”早已不是新鮮事。據報道,中國消費者協會2010年共收到“銀行、保險”類投訴3775件,其中銀保産品的銷售誤導已成為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也&&“最近關於保險的投訴量增大”,但增加多少,沒有給出具體數字。
“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副主任金質説。
甘肅西域方濤律師事務所律師林磊&&,採取隱瞞真相的方式銷售産品,違背了儲戶真實意願,這種交易或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並應承擔相應損失。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明確,銀行是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銷售過程承擔管理責任,對誤導銷售、錯誤銷售等行為負責。然而記者多方&&工商銀行甘肅省分行,直到發稿時,仍沒有得到該行對此事的具體回應。記者隨後又&&工行皋蘭路支行,工作人員説行長“在外地學習”,情況他們也“不清楚”。
銀行緣何“熱心”賣保險
銀行,作為一個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為什麼卻因為賣保險在“信用”上頻頻遭人質疑?
記者從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了解到,2010年甘肅省銀行代理的保險總額達30多億元。中國保監會統計顯示,通過銀行渠道銷售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近50%。保險公司給銀行支付中間費用。席少華介紹,在其接收退款的“工商銀行活期一本通”上,新華人壽保險先退還6170.83元,過了幾天,工商銀行又打入3829.17元。記者看到,在其原“被保險”的保單上則寫着“首期保費壹萬元整”。
一位在銀行工作的人士透露,大家通常認為銀行就是存款貸款的地方,其實不然。以前是國有銀行的時候,銀行營收主要靠存貸利息差,在向商業銀行轉型後,存貸之外的中間業務進入銀行營收領域,並迅速成為銀行營收發展的重點。
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信息、信譽等方面的優勢,以中間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戶辦理收付等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類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活動。
該專業人士透露,近年來,保險業務已成為銀行重要的中間業務之一。受利益驅動,有些工作人員或隱瞞真實意思,虛假宣傳誤導消費,或玩文字游戲,模糊關鍵字眼,消費者如不留意,極易買回自己並不想買的保險。
該專業人士介紹,以前都是保險公司人員進駐銀行賣保險,2010年年底,銀監會發出通知,保險公司人員不得直接進駐銀行開展保險業務後,銀保糾紛有所減少。“但由於個人收益較高,銀行員工誘導儲戶購買保險的事情仍時有發生。”
一位銀行人士透露,除支付給銀行的中間費用外,保險公司還給予銀行工作人員較高的提成,而銀行工作人員則按一定比例給自己所在支行或代理網點的負責人分成。
該人士介紹,銀行裏也有人對此類事情很反感。“上當的大多是老年人,這種做法對銀行聲譽造成了極壞影響。”
此前,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曾&&,經過幾年來的重點整頓,銀保市場秩序有了一定好轉,但銷售誤導、賬外違規支付手續費等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這些問題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
責任認定成銀保糾紛處理難點
席少華介紹,五人“投訴團”先後到工商銀行、銀監局等單位進行了投訴。在與保險公司交涉的過程中,保險公司人員提供了一份在十天“猶豫期”內回訪的錄音作為自願投保的證據。
“我從來沒有接到回訪電話,錄音中的聲音也明顯不是我的。”席少華説。另一位62歲的“被保險”人王貴民也同樣&&。於是,席少華拷貝了一份,並告訴保險公司的人她將提起訴訟。
“之後不久,保險公司及銀行便答應退款。”至於得到退款最終是哪個環節起的作用,席少華説她不清楚。在處理過程中,工商銀行甘肅分行皋蘭路支行的負責人始終未出面。
“怎麼連銀行都騙人?”席少華一臉疑惑。
甘肅保監局辦公室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這種事情的發生,一方面是由於個別銀行員工表述不清楚,但買了保險的消費者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也是原因之一。
金質&&,從事消協工作這麼多年,沒聽過消費者有“注意義務”這一説。
“每個人的認識都是有限的,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商家來説是一種義務。”金質説。
金質&&,銀行在發展中積累了厚重的社會信任度,並承擔着巨大的社會責任,如遭質疑,必將導致人們對整個社會信任感的下降。
甘肅省銀監局從事信訪工作的呼延成志介紹,銀監局高度重視此類投訴,已經對工商銀行甘肅分行有關部門發出“約見談話”通知。
但呼延成志&&,責任認定是銀保糾紛的處理難點。由於音像等證據保存都有一定期限,加上無法確定投保人當時是否親自閱讀了保險協議及合同,很難判定投保人當時的真實意願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是否合規。
為了規範銀行保險業務,銀監會及保監會近幾年連續下發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明確指出,工作人員必須詳細向消費者説明所售産品性質,不得將保險産品和儲蓄理財基金混淆銷售,也不得誇大保險産品的收益;銀行不得在儲蓄櫃&銷售保險産品;必須由投保人親自抄錄投保提示書並親自填寫相關手續,任何人不得代辦;對問題嚴重的機構及所屬營業網點可責令整改,並暫停開辦代理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