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東方電熱即將登陸創業板,發行價25.88元,其31.19倍發行市盈率為創業板歷史最低。
其招股書顯示,東方電熱僅用兩年時間,凈利潤就翻了10倍,主要因其子公司鎮江東方電熱有限公司(下稱“鎮江東方”)對上市公司的利潤貢獻於2009年起納入合併財務報表。市場質疑其或有為衝刺IPO而“粉飾”之嫌。
一位熟悉情況的內部人士對本報&&,該公司2011年4月1日過會,其實已經被拖延了,早在2010年3月,公司就上報了材料,恰恰是因為鎮江東方合併報表的問題,耽誤了審核時間。該人士還&&,公司之所以業績大增,在很大程度上,是源於在近兩年新開發了太陽能客戶。
蹊蹺的合併報表
2009年和2010年,鎮江東方分別實現凈利2932.96萬元和3909.79萬元,為東方電熱貢獻的凈利佔比分別達33.73%和27.54%。而在2008年,鎮江東方卻未納入當年凈利僅為919萬元的東方電熱的合併報表中。
事實上,自2003年成立時,鎮江東方便是東方電熱的控股子公司。
2003年,東方電熱的客戶美國EDS公司擬將部分電加熱産品業務轉移到中國,於當年7月23日,與東方製冷(東方電熱的前身)合資創立鎮江東方,註冊資本為218萬美元,中方以廠房、土地使用權和商標使用權出資163.5萬美元,控股75%。
2005年,合作破裂,東方製冷決定在香港設立公司再投資回鎮江東方以保住該公司有外資背景之“殼”。東方電熱董事長譚榮生委託其姐姐譚龍英的女婿毛國前在香港設立公司(信託協議)。2006年8月,毛國前與譚氏家族的其他成員在香港斥資200萬美元註冊金山實業。
台灣人應安福出資167.99萬美元,與金山實業共同委託採安公司投資鎮江東方,採安公司成為鎮江東方的名義股東,鎮江東方的註冊資本變更為367.99萬美元。2009年,採安公司又分別以200萬美元和167.99萬的原始出資額轉讓給東方製冷和應安福。
但2008年時,鎮江東方對東方熱電的凈利貢獻卻是0元,且於當年為此而計提了888.5萬元的壞賬準備。
上述內部人士&&,2010年3月,東方熱電向證監會上報的招股書,是將鎮江東方納入合併報表的,東方電熱在2008年的凈利潤是1400多萬元,而非目前招股書中的900多萬元,“由於2008年鎮江東方尚處於委託投資期間,此時就將鎮江東方合併報表財務處理有不夠謹慎的“嫌疑”,鎮江東方應該在規範了委託投資後再進行合併報表。為此,公司修改了招股書,將鎮江東方自委託投資規範完成後即2009年納入合併報表,也就是投資者目前所見的招股説明書中的財務報表。”
但對於東方電熱在2009、2010年間業績爆增,該人士&&:“是因近兩年光伏行業形勢大好,江蘇中能和洛陽中硅相繼躋身成為公司新的前五大客戶之列所致。”
2008年,公司對前五大客戶的銷售額為1.8億元、2009年和2010年則分別增加至2.85億元和4.60億元。2009年,江蘇中能首度現身公司第二大客戶之列,東方電熱對其銷售額達4688萬元,並於2010年將對該客戶的銷售額提升至5592萬元;2010年,洛陽中硅首次位居公司第五大客戶,銷售額達2011萬元。在光伏客戶現身前的2008年,東方電熱的前五大客戶均為格力、美的、海爾等空調生産企業。
“剽竊專利”內情
東方電熱IPO募投項目中有一項為“年産600萬支陶瓷PTC電加熱項目”,擬為此投入募集資金5019.4萬元。據招股書,東方電熱PTC電加熱器在2010年為其增加了1.22億元的銷售收入。
不過,一份在網上廣為流傳的民事調解書中顯示,東方電熱上述産品侵犯了宜興市國威陶瓷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國威陶瓷”)的知識産權,之後,東方電熱為該項技術支付了20萬元的使用費。東方電熱撤回向專利局複審委遞交的專利無效請求,宜興國威承諾不再向東方電熱及其客戶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上述內部人士否認“剽竊”專利的説法:“公司的PTC電加熱器是獨立研發的,只是宜興國威將其中一款産品中用於固定安裝PTC的基座申請了專利而已。”為此,東方電熱曾一度着手準備向國家專利複審委請求宜興國威“專利無效”。據該人士展示的資料,宜興國威的ZL98227466.1號專利有效期為1998年起,10年後自動失效。2007年,宜興國威起訴東方電熱實為其專利技術有效期的“最後一年”。
該人士稱,當初支付20萬元使用費,是公司不願為這種生産經營外的事“分心”,“否則,即使走程序,找專利局複審,流程上要耗費不少時間和精力。”
在招股書上,東方電熱也列舉了公司的38項專利,包括發明專利2項,實用新型專利28項,其中有4項和PTC電加熱器有關,申請時間從2005年至2008年不等。此外,東方電熱還有包括PTC電加熱元件自動涂膠裝置、電動汽車PTC電加熱器等在內的10項發明專利已經被受理。
對於成為A股創業板有史以來發行市盈率最低的股票,該人士無奈地&&,“或許這樣也好,超募資金少一些,我們可以更好地集中精力,把募集資金扎紮實實地投好,以對股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