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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13日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對借殼上市、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配套融資等方面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予以規範。 徵求意見稿首先從監管範圍、監管條件以及監管方式三方面對借殼上市進行了明確規範。新規將借殼上市界定為: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交易行為。 徵求意見稿要求,擬借殼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借殼上市完成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在監管方式方面,借殼上市主要關注上市公司與標的資産之間的整合效果、産權完善以及控制權變更後公司治理的規範,監管重點更加突出在持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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