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日本對通道費的法律規制
2011-05-03   作者:任博華 孫宴娥(東北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來源:《現代商業》
 

  2、日本

  由於日本的産業組織結構十分複雜,存在着縱橫交錯的交易關係。自1937年以來,日本政府為避免具有強大購買力的大型零售企業對供貨廠商採取不正當交易行為,不斷調整相關的規制,使得有關法律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具體到通道費問題,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禁止不正當退貨和不合理壓價:“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禁止大規模零售企業或其加盟者將所採購貨物的全部或部分向供貨企業退貨;同時禁止從供貨企業採購商品後,要求該供貨企業降低供貨價格的行為”。
  第二,禁止強迫銷售和不當使用供貨企業的員工:“禁止大規模零售企業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要求供貨企業購買其指定商品,或利用指定服務的行為;除了特別規定外,禁止其要求供貨企業派遣員工為其工作,或代為支付其員工工資的行為”。
  第三,禁止收受不正當經濟利益:“禁止大規模零售企業或其加盟者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本無必要提供的金錢(如所謂決算贊助費等)、服務或其他經濟利益;即使對於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供貨企業商品促銷的贊助費,或有利於供貨企業削減成本的物流中心使用費等,也禁止要求供貨企業提供超出合理範圍的金錢、服務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禁止在要求被拒絕時採取對供貨企業不利的行為:“禁止大規模零售企業以上述各條規定的要求未被滿足為由,對供貨企業推遲付款、減少交易數量、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利行為”。
  在實踐中,日本處理優勢地位濫用案件的典型判例就是“三越事件”和“羅森事件”。日本的三越百貨店和羅森方便店連鎖企業借助在業內和消費者中都擁有的信譽,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相對優勢地位,對供應商提出了商品質量、價格、交易條件等以外的各種無理的要求,如:在店舖裝修時要求供應商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或者無條件承擔各種節慶費用等,結果違反了日本不公正交易方法和禁止壟斷法,受到了公正交易委員會的指控,並命令其採取了排除措施。(摘自《國外對通道費的規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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