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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在垃圾短信遭到社會譴責的同時,人們似乎又對這一現象無可奈何。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新近的首例群發短信被追究刑事責任案,燃起了人們對治理垃圾短信的希望,然而問題就在於,短信是一種新興的傳播媒介,對它的監管還沒有專門適用的法律,屬空白地帶。 垃圾短信的特點就是騷擾他人,影響他人生活的安寧。儘管這種行為並沒有造成財産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損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這是一個新課題:如何完善公民信息權利與信息管理方面的立法,從法律上明確短信群發的法律要件,在滿足什麼條件下可以群發短信,而手機用戶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也就是説,給短信群發設定法律上的價值評價標準,做到有法可依。 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審理的北京市首例群發短信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件中,四名被告人的律師均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辯護意見之一:被告雖然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但代理群發短信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的情形,不應追究此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垃圾短信並沒有侵犯手機用戶的權利,受侵犯的是電信增值業務的特許經營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群發短信業務屬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該業務應當經過主管部門的許可,並頒發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私自經營的,屬於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依據在於電信增值業務的特許經營權受到嚴重侵犯,而並不是垃圾短信騷擾了手機用戶。 當然,如果群發的垃圾短信是指向特定的用戶群體,而這些用戶群體的手機號碼信息是採用非法方式獲取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然而,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立法上的空白讓手機用戶維權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這也助長了非法經營群發短信業務者的氣焰,正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一樣,法律沒有禁止群發內容合法的短信。 短信群發是信息社會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正確使用可以提高生産效率,造福社會,而不當使用也會煩擾人們生活,損害手機用戶的正當利益。因此,從上述群發短信營利模式的各個環節着手規範整頓短信群發行業刻不容緩。 其一、完善立法,規範引導群發短信行為,規範短信廣告。完善公民信息權利與信息管理方面的立法,從法律上明確短信群發的法律要件,在滿足什麼條件下可以群發短信,而手機用戶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給短信群發設定法律上的價值評價標準,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短信廣告立法,如可規定群發短信廣告需要得到手機用戶的同意等。 其二、設定行政許可,規範短信群發器的生産、銷售。短信群發器是一種特殊的産品,儘管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中,短信群發器不屬於管制物品,但是由於短信群發器的不當使用會侵犯廣大手機用戶的利益,群發違法負面短信會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對短信群發器的生産、銷售權限應當予以規範,可以通過設定行政許可的方式規範短信群發器的生産銷售,而短信群發器的購買使用也應當備案登記,做到有據可查。 其三、實行SIM卡實名制,明確責任。利用短信卡群發短信不可缺少的是短信卡,由於短信卡有優惠幅度較大的短信套餐,從而大幅度降低了群發短信的成本。由於優惠的短信套餐惠及民眾,當然不能為了限制群發短信而限制優惠,有效的方法是實行短信卡實名制,這樣,手機用戶在收到垃圾短信的同時,看到的雖然仍是虛擬的電信號碼,但是虛擬號碼背後有明確的使用者,一方面可以強化非法群發短信者的責任意識,另一方面可以固定證據,便於追求非法群發短信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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