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一批涉及知識産權的刑事和行政案件在一中院宣判。
這其中,爭議10年之久的路虎商標案隨着商評委的敗訴暫時告一段落。而借上海世博會發財的一個團夥,也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而獲得終審判決。
吉利集團 被指惡意搶注“陸虎”
著名汽車品牌LANDROVER
的擁有者英國路華公司,曾使用“陸虎”的中文標識在中國做宣傳推廣工作。然而,在銷售汽車時,中文標識並不是大家所熟悉的“陸虎”,而是“路虎”。因為“陸虎”的中文商標已經被吉利集團註冊。
1999年11月10日,吉利集團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了對“陸虎”商標在汽車、摩托車等行業的註冊申請,並於2001年3月成功獲批。
2004年4月16日,英國路華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提出,要求撤銷“陸虎”商標的申請。
2010年7月19日,商評委作出裁定,維持了吉利集團擁有“陸虎”商標的現狀。
為此,英國路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的裁定,並責令其重新裁定。同時,英國路華公司將吉利集團作為本案第三人。
英國路華公司説,吉利集團作為汽車製造行業的新興企業,對於聞名全球並已在中國以“陸虎”商標長期宣傳的路華公司,不可能從未聽聞。
在已經知道英國路華公司使用“陸虎”進行商業活動的情況下,吉利公司仍公然申請註冊,完全是出於惡意。
此外,英國路華公司還提出,吉利公司還分別註冊了“F1”、“BMW”、“吉利?捷豹”、“吉利?漢馬”、“吉利?美洲豹”等一系列與汽車行業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英國路華公司指責吉利集團“對這些汽車行業中家喻戶曉的品牌的抄襲或者模仿,直接暴露了其明顯的搶注惡意”。
英國公司 提供10年前報紙爭名
此案開庭時,英國路華公司的代理人講述了“陸虎”與“路虎”兩者的不同。
該代理人&&,“陸虎”更適合SUV的定位,因為“陸虎”意為陸地之虎,可以表現出車輛優秀的越野性能,而且“陸”也是“LAND”的意譯。
代理人稱,因為擁有“陸虎”商標的吉利集團與英國路華公司一樣身處汽車行業,一旦吉利使用該商標生産SUV,難免會對目前“路虎”的市場産生影響。
英國路華公司&&,早在1996年他們就以“陸虎”為“LAN-DROVER”的中文翻譯商標,在中國進行大量品牌宣傳和媒體推廣工作,並逐漸將“陸虎”汽車産品系列,介紹並帶到中國市場。
為證實“陸虎”的來歷,英國路華公司提供了40多份10多年前的老報紙,指出報道中所寫“越野陸虎進入中國市場”、“建設越野陸虎綜合服務中心”等,均是以“陸虎”為中文名稱。
商評委:沒證據證明宣傳“陸虎”
對於英國路華公司的説法,商評委和吉利集團均&&,英國路華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均是媒體的報道,而不是其對“陸虎”商標的主動使用,不是其主動進行的廣告宣傳或者活動策劃。
商評委&&,對於自主宣傳,英國路華公司舉不出任何廣告合同、發票等來證明自己的宣傳。
此外,吉利集團還&&,對於“LANDROVER”的翻譯,在中國出現過很多不同的版本,例如“蘭德羅孚”、“路華”,“陸虎”只不過是其中之一,是媒體或者汽車愛好者對“LANDROVER”的説法而已。
吉利集團:當時為海外並購而註冊
今年3月份此案審理後,吉利集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當初註冊“陸虎”商標,正值公司打算收購“ROVER”(LAN-DROVER
是ROVER的一個分支)之際。註冊“陸虎”實際上是為了海外並購所做的先期準備。
由於種種原因,海外並購失敗,但是商標已經註冊成功,並一直歸吉利集團所有。
●法院審理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從本院查明的41份新聞報道或評論文章,尤其是其中相當數量的專業汽車報刊或雜誌的報道中可以看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以前,中文“陸虎”這一稱謂被中國相關公眾、媒體採用並廣泛宣傳使用,這種稱謂已被廣大消費者感知並一致認同,與當時的權利人形成了唯一的對應關係。
法院認為,“陸虎”已被廣大消費者和媒體認可並宣傳使用,具有了區分不同商品來源、標誌産品質量的作用,實質上已經成為相關權利人路華公司在中國使用的商標,並且已經形成一定的影響。
第三人作為專業的汽車生産企業,顯然對本行業中“陸虎”商標的使用和一定的知名度是了解的。
因此,第三人在知曉他人使用“陸虎”商標及其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在汽車等商品上註冊爭議商標,其行為明顯具有不正當性。
據此,一中院撤銷了商評委的原裁定,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