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新規:券商等金融機構可代銷保險
2011-04-09   作者:傅蘇穎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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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4月8日發布了《保險公司委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將除了銀行以外的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均納入可代理保險業務的範圍,拓寬了保險産品的銷售中介渠道。
  “徵求意見稿”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等非保險類金融機構。而目前在金融機構中,只有銀行才能辦理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同時,規定所稱代理保險業務,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報信公司委託,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理銷售保險産品及提供相關服務,並依法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的經營活動。
  “徵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必須具備,經其主營業務的金融監管部門認可,可以代理保險業務;具有在營業場所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代理保險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險業務管理制度等。
  全國性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全國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區域性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向當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各類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時,其法人機構應當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而對保險公司委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應當依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委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機構的選擇標準、代理機構和代理業務管理、佣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統建設等內容。
  “徵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機構為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其代理保險從業人員應當指導投保人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遵守中國保監會關於投保提示、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禁止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等方面的規定。並具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的代理保險從業人員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的固定區域內進行保險産品銷售,對所銷售的保險産品設置明顯的提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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