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網民:墓地收費問題讓人糾結
2011-04-07   作者:記者 史麗/整理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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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近日,青島、濟南等地一些陵園&&將對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續收管理費。而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謂“20年”的説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應自動延長。對此,網民&&,墓地收費問題讓人感到糾結。墓地的管理不宜成為商業交易,原則上應具有公益性質。希望有關部門合理利用土地,控制墓地價格,設立相關保險制度,讓民眾死有所安。

  墓地收費成清明節最熱話題

  “這個清明節,最熱的話題竟然是墓地收費。民政部相關負責人已經連續兩天對此進行了回應,而其第一次所回應的內容,現在看來幾乎所有參與報道的媒體都理解錯了——不是‘墓地的使用期限為20年’,20年只是一個墓地管理費(或稱護墓費)的繳費周期。”新浪網博主“老民向左”認為。
  有網民&&,人們此前所擔憂的“20年到期續費”,只涉及使用和管理,還遠未到談産權與所有權的層面。護墓費也罷,管理費也罷,到期之後續交這部分費用就可以繼續使用,但真正的使用期限到了如何處理,則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來辦。公眾對於墓地收費問題的所謂“誤讀”,只是土地産權問題在又一個個案面前的具體表徵。20年後的骨灰盒要不要續費,70年後的安身之所又將如何,即使不談情感只論合同關係,也一樣是事關公眾信心的大事。

  期待有關部門明確墓地管理辦法

  一些網民反映,對於經營性公墓管理的問題,當前依據的主要是1992年頒佈的《民政部關於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及1997年頒佈的《殯葬管理條例》。按照規定,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而相關條例的解釋則更加明確,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則上以二十年為一個使用周期,對於後續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署名“王傳濤”的博文認為,墓穴管理費,到底是怎樣的一個收費,僅有1400余字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還沒有明確厘定。我的理解是,墓穴管理費,充其量,只能相當於當下生活中的物業管理費。這不是不可以收費,但必須要明確一個前提,這個收費不是墓地費,價位的制定,也應該大體符合房屋價格與物業費價格之間的比例。
  “王傳濤”認為,僅有一部1400多字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是不夠的。進一步規範管理墓地經濟,必須制定更為細緻的墓地管理辦法。比如,公眾可以像辦房産證一樣辦墓地證;墓地證上有明確的使用年限;墓穴管理費的收費標準與年限到底多少才合適……

  讓民眾“葬有所安”

  署名“羅豎一”的博文認為,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不妨對有關法規做些調整。譬如,可以在有關法規中添加這樣的條款:使用經營性公墓20年後,如果有關當事人實在無力支付護墓費,可持街道辦事處或單位等有關方面的證明,向墓地管理者提出免費申請。有關護墓費從當地財政中另行支付。待時機進一步成熟之後,將中國所有經營性公墓全部收歸國有,並不再審批經營性墓地,即全部編制為財政支持的公益性公墓(類似於現有主要針對農村地區的公益性公墓),而不要再將公墓經營化、商品化了。至於理由,其實非常簡單,這就是人世間的有些事情不宜經營化,不宜成為商業交易。
  網民“楊攀峰”説,今天的政府部門有責任為逝者提供墓地保障,而最緊迫的當屬調控當下的“墓地産業”,避免房地産現象在殯葬領域的重演。殯葬業應該屬於公共服務管理範圍,墓地應該納入政府規劃,殯葬服務業應該體現其服務性、公益性,而不是借機炒作,瘋狂逐利,民政部門更應該行使其管理職能,杜絕公墓私賣、高價收費等問題。民眾也要強化監督意識,讓殯葬服務真正為大眾服務。再者,殯葬是與每個人都有關的話題,在講究入土為安的習俗下,20年使用期雖有明文規定但並不合情合理。在經營性公墓經歷首度20年後,遭遇續費和死人“搬家”的兩難選擇時,民政部應該制定出一套更為合理的管理辦法,給予海葬、樹葬等方式更多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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