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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3月31日發布《外國保險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與此前相關管理辦法相比,門檻明顯提高。 《徵求意見稿》規定,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除要滿足依法註冊成立20年以上、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形勢穩定且具備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受重大處罰等條件之外,同時要求申請人具備上一年度年末總資産超過20億美元、持續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風險內控制度健全、經營合規、發展穩健等條件。 《徵求意見稿》對外國保險中介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資産要求是上一年度年末總資産超過2億美元。 《徵求意見稿》規定,外資保險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總代表和首席代表應當具備8年以上保險從業經歷、擔任保險公司管理職務2年以上、3年內未受重大處罰等條件。同時規定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進行罰款。 《徵求意見稿》所稱外國保險類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協會及其他保險組織。 保監會&&,起草《徵求意見稿》,目的在於加強對外國保險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適應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徵求意見稿反饋截止日期為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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