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經營房地産的大型置業公司,得知公司花費不菲從獵頭公司招聘的幾位高級主管都曾主動來公司應聘過,調查電郵才發現原來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經理劉小姐竟在外成立假獵頭公司,騙取公司的獵頭費。為此,置業公司將劉小姐和其成立的諮詢公司一併起訴至北京市豐台區法院,要求他們返還獵頭費58萬元。
這家置業公司起訴稱,2007年底,劉小姐入職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經理、招聘部經理,主管招聘工作。在她任職期間,為侵佔公司的人力資源費,也就是獵頭費,劉小姐於2008年10月底在外私自策劃成立並控制了一家諮詢公司。2009年2月,在劉小姐的推薦和運作下,置業公司被誤導與諮詢公司簽訂了人力資源服務合同,約定由諮詢公司為置業公司推薦高級管理人員。此後,劉小姐利用自身職務之便,將5名直接到置業公司應聘的人員算作是諮詢公司推薦,諮詢公司在沒有進行任何工作的情況下,多次向置業公司提出支付獵頭費的請求,總金額高達71萬元。最後置業公司支付給諮詢公司58萬元。為此,置業公司起訴要求劉女士和諮詢公司連帶返還人力資源費用即獵頭費共計58萬元。
劉小姐在庭審中答辯認為,自己嚴格按照公司聘用員工的程序履行職責,不存在違法行為。置業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她與獵頭公司惡意串通並造成了損失。置業公司聘用員工需經過嚴格的程序,她只是一個較低級別的審批環節,沒有對被聘請人員的最終決定權,故不存在違法行為,也沒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諮詢公司答辯稱,公司已經按照和置業公司之間的人力資源服務合同,向其推薦了5名高管,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總服務費71萬元,但置業公司在支付了58萬元後,拒絕支付餘款,其要求置業公司支付剩餘的13萬元人力資源服務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置業公司稱諮詢公司係由劉女士實際控制,二者惡意串通,但其僅提供了電子郵件等作為證據,並稱是從劉女士的電子郵箱中獲取,但未能充分説明該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及合法來源,故法院對置業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證據不予認定。
最終,因證據不足,法院駁回了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宣判後,雙方尚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