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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商務部網站發布了2011年第8號公告——《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 這份顯示發布日期為3月4日的文件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境內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在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正式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交並購安全審查申請書和交易情況説明、外國投資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外國投資者及關聯企業情況説明、被並購境內企業的情況説明和財報以及並購後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等文件。 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在其後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申請人未經調整並購交易、修改申請文件並經重新審查,不得申請並實施並購交易;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根據聯席會議審查意見,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産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該並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公告稱,本規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 3月7日,在全國人大記者會上,商務部部長陳德銘回應外資並購安全審查規定時&&,國務院於2月3日正式發文要求商務部在一個月內發布關於外資並購程序的具體規定。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商務部公布了上述具體規定。 他還&&,對外資並購進行安全審查,並不意味中國對外開放的政策會變。中國是為了進一步開放,進一步的開放就要兼顧到國家經濟的安全,兼顧到一些規則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實行世界各國通行的外資並購安全審查,是為了更好的在擴大引進外資和更多的企業參與中國企業改革、改制的過程中保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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