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場大火終於將建築保溫材料這一之前並不為人關注的市場推進了公眾的視野,多種市場上最常用的材料在火災後被指耐火性能差,存在非常可怕的安全隱患。《經濟參考報》記者通過採訪業內人士和建築保溫材料專家,發現建築保溫材料市場正處於一個新老標準的過渡期中,該過渡期長達5年仍未終結。
央視大火發生後,有媒體指出大樓的外墻保溫材料“擠塑板”是火災蔓延如此之快的“幫兇”,擠塑板全稱為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簡稱XPS。
上海“11 15火災”後,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和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朱力平都將大樓外立面上的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列入大火迅速蔓延和致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朱力平甚至呼籲盡快禁止上述材料的使用,選出耐火替代品。
今年除夕瀋陽皇朝萬鑫酒店發生大火,據新華社報道,當地建築普遍使用易燃外墻體保溫板。
EPS(可發性聚苯乙烯板)、XPS和PU(聚氨酯),這三種目前建築外墻保溫材料市場上最常用的材料都被牽涉進近年來的數場大火之中。易燃、煙密度高、燃燒後釋放有毒氣體是這些材料在火災後被貼上的共同標籤。不少業內人士向記者&&,目前建築保溫材料市場上充斥着耐火性能差、煙毒性高的産品的主要原因就在於我國目前仍在施行的建築物相關設計規範的滯後。
然而記者經過查閱大量標準文件和有關政策規範後發現,更多考慮到耐火性、煙毒性的新標準於2006年6月早已發布,卻非常蹊蹺地處於一個漫長的過渡期中,至今還未見到終結過渡期的任何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下稱新標準)是針對GB8624-1997《建築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下稱舊標準)的修訂,相比於舊標準的重大變化,主要修訂處在於:在材料燃燒性能級別的劃分由A級(勻質材料)、A級(複合夾芯材料)、B1、B2和B3五個級別改為A1、A2、B、C、D、E、F七個級別;對材料燃燒性能級別判定所用的試驗方法以及依據有大的變化,特別是考慮了燃燒的熱值、火災發展速率、煙毒氣産生率等燃燒特性要素。
國家建築工程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高級工程師時志洋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GB8624-2006更多結合火災實際場景對建築用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提出了更安全更合理的要求,GB8624-1997對燃燒性能分級的考慮還是基於實驗室場景,無疑公安部提出的GB8624-2006標準是符合大眾對安全的訴求的。”時志洋特別向記者指出煙氣毒性這一GB8624-1997沒有提到的細節,“新標準對部分級別還提出了産煙毒性的附加分級。”
與舊標準一樣,新標準要貫徹到實處,必須通過相關的建築防火設計規範才能奏效,而修訂出與新標準相配套的一整套建築設計規範及建材要求,是屬於住建部門的工作範疇。
記者在一份公安部消防局的《關於實施國家標準GB8624-2006<建築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分級>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現了蹊蹺的矛盾之處。
通知顯示:國家標準GB8624-2006《建築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分級》已於2006年6月19日發布,並已於2007年3月1日正式實施。由於該標準新版GB8624-2006與舊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級結構、試驗方法等方面有較大差異,設立了新舊標準體系的過渡期。自2007年3月1日起,對於已按照該標準舊版GB8624-1997檢驗的建築材料,在其檢驗報告有效期內,檢驗報告繼續有效,其監督檢驗樣品和委託檢驗樣品可仍按照GB8624-1997執行。除此之外,應按GB8624-2006進行檢驗和分級。
通知還顯示:現行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等關於材料燃燒性能的規定與GB8624-1997的分級方法相對應,在目前這些規範尚未完成相關修訂的情況下,為保證現行規範和GB8624-2006的順利實施,將新老標準的分級做了簡單的對應:其中A1、A2對應GB8624-1997中的A級;B、C對應GB8624-1997中的B1;D、E對應GB8624-1997的B2。
記者在採訪中獲悉,新老兩種標準存在原理、分級結構、試驗方法等方面的較大差異,兩個標準對材料的評級是完全兩種不同的評級監測方法。老標準評級採用的是氧指數評價,新標準評級採用的是單位時間內材料的質量損失情況,以及總熱值、凈熱值的硬指標評價。多年從事高分子材料研發和生産的美國尖端材料技術協會(SAMPE)國際理事殷宜初教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在新老標準過渡期間,將新老標準的分級簡單地對應起來。只能是一個權宜之計,但沒想到一直過渡到現在。”
一位不願具名的上海建築保溫材料企業老總對《經濟參考報》記者&&,由於仍在施行的老標準材料防火門檻太低,導致這一領域的“老材料”沒有淘汰的驅動力,一定程度上還影響了新材料的研發。考慮到市場和技術升級等因素,新舊標準實施銜接上市設立過渡期可以理解,但歷時五年,目前仍未看到終點,這等於是把具有法律效應的新標準束之高閣。從2006年到現在,過渡期已近五年,從沒見過這麼長的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