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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草案)》。會議認為,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經過修改後,將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至此,這部被稱為
“新拆遷條例”的條例終於落地。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指出,與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至少新增三處亮點,比如獎勵補助、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及組織聽證會等。由於正式的文本未予公布,這些亮點具體如何實施尚難確定。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後要公開徵求群眾意見。2010年,條例草案先後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徵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逐一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 條例草案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條例草案規定的徵收範圍為: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徵收程序上,草案規定,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條例草案明確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條例明確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兩次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出現徵求公眾意見、聽證會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沈巋&&,這是“進步的地方”。 據了解,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將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沈巋&&,“理論上此部條例還可以再修改,新增的內容,要看地方政府具體如何去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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