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徵收條例”取消強拆
強制執行須經法院 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2011-01-20   作者:記者 王濤/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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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對徵收範圍、徵收程序及徵收與補償主體等進行了明確,取消行政強制拆遷,並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南京大學國土資源與旅游學系主任黃賢金表示,條例草案的一大進步是更加強調了對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比如對核心利益損失及附帶損失的補償等。
  根據條例草案,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河北省某市拆遷辦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目前的徵收補償一般不會完全按照市場價格,大多是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補償標準,一般都比市場價格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強調市場化補償方式是一種人性化的制度設計,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充分關注。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在取消行政強制拆遷時&&,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一次歷史性變革。”劉俊海説,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規範了強拆行為,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拆遷過程中暴力事件的發生,避免行政權濫用。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徵收範圍上,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在徵收程序上,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從披露的條例草案主要內容來看,無論是補償標準、徵收範圍、徵收程序、徵收主體,還是強拆主體(取消行政強制拆遷,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都比以往有非常大的進步。可以説是很好地平衡了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萬國華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説。
  不過,也有專家提出,現在的條例進步是顯然的,也是巨大的,但是相關配套制度的設計和進一步完善也必不可少。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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