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非法發售“原始股”、基金可定罪
2011-01-05 作者: 來源:新華道琼斯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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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司法解釋稱,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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