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需審查原件
2010-12-23   作者:  來源:新華道琼斯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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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2日&&,近日證監會會同司法部公布了《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試行)》。《執業規則》提出,律師從事各類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書面留痕,並審查原件。此外,證監會還將&&細則,完善對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並購重組等具體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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