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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15項具體措施,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 主要措施有:明確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主管部門,市(地)及以下不設採購平台,不指定採購機構;合理編制基本藥物採購計劃,暫無法確定採購數量的省(區、市)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採購;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原則上用量大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産企業採購,用量小的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採購;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建立基本藥物採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必須在採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價格、採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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