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限售股9種情形須繳個稅
2010-12-01   作者:記者 王濤/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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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強調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等九種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須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有下列9種情形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些情形包括: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今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披露的數據,今年一季度,全國共有33個省市771家證券機構營業部扣繳稅款8.85億元,涉及9450位納稅人,轉讓股數3.62億股,人均所得額45.73萬元,人均扣繳稅額9.37萬元,全國共有22個省市的689位納稅人提出清算申請,稅務機關已審核辦理退稅9263萬元。限售股轉讓所得稅直接帶動了今年前四個月個人所得稅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大幅增收,增長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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