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公開招標掩蓋下的制度腐敗
2010-11-30   作者:任志強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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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招拍挂制度公平嗎?毫無疑問這個制度比完全由長官意志説了算的協議出讓要透明與公開,也相對公平,卻並非是市場所理解的公平或競爭中的公平。表面看也許價高者得更顯得無懈可擊,但實際的情況卻並非如此。
  今天的腐敗不能不説是一種制度的腐敗,只是表現形式更加合法化了。
  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有五,大約都應列入制度性腐敗之中,或説是“逼良為娼”的一種被迫。
  如設置土地缺陷性障礙、設置定向建設的特殊要求性障礙、設置預約的前期條件障礙、設定評分標準的障礙、設置與土地方的協議性障礙等等。
  許多地方政府為滿足於城市吸引資金的要求,會在土地交易之前進行特殊性的招商,並按招商的要求對公開上市的土地設定定向建設的特殊要求。如北京CBD東區中服地塊就設定必須是金融企業投標的前提,一些地方則設定必須有某級別專門的五星級酒店、某些設定必須是企業註冊資本在多少億元以上並具備全國發行的文化傳媒資格、某些限定商業經營必須保證有多少家世界頂級品牌、某些辦公樓必須保證有多少銀行或金融機構總部……
  政府完全可以用公開的方式設計對號入座的投標模式,從限定投標企業資格到限制物業經營方式等,讓大多數企業無法在公示的短期時間內滿足上述的條件,以至於無法參與投標。讓特定的引資對象可以輕易地中標。
  許多項目無法對號入座解決時,設定投標條件時也能通過預謀而實現,如地方政府可以與某家特定的開發商事先協商中標的條件,並承諾由這家開發商來進行特定的方案設計、用審定的方案設計進行投標。如北京就有多個這種案例。這樣就給了這個特定的企業爭取了大量的時間,於是在未中標前這個企業就可以對土地進行勘測,進行施工圖設計等前期的準備。
  政府在有充分把握時,就用公開的方式競標,但在競標條件中專門設定了必須在最短的中標時間內開工(而這個最短的時間讓幾乎所有的企業都無法完成設計任務和具備經審批的開工條件),並硬性地約定必須按期竣工的結尾條件。有的還設定了嚴厲的違約或延期的懲罰,也是用排除法將大多數企業限制於投標條件之外。
  甚至有的投標條件中還限定必須按特定企業設計的技術標準、建築材料等等,給特定的投標條件加上額外的保險系數。
  實際還有許多類似的情況都是用公開的競標推行不公平的腐敗,都是服從於特定的條件,再不行就用勸退的方式乾脆讓外部人與狗不得入內,用公開的內部人交易的方式來製造公平的假象!
  為什麼不限定一級開發者不得進行二級投標呢?為什麼不限定提供方案者與已知內部信息的企業按證券監管條例的方式而限制投標呢?為什麼不用保障房限土地價格而競房價的方式呢?為什麼不用反壟斷的方式避免一家企業在同地區多項目中標呢?從北京已中標的情況看,社會根本無法預期標底的條件,價高者得變成了政府內定者得。同樣的情況中有高者得、也有低者得,那麼市場的預期就變成了投標只能判斷政府的預期了。還有市場與公平可言嗎?
  我相信我們的政府是想建立一個更加公平的社會,只有大家共同的監督與抗爭、共同的促進與幫助,才能讓我們生活的這個國家、這個社會變得更加公平、更加民主、更加進步和更加自由!(本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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