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文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
2010-10-26   作者:記者 王濤/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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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近日聯合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從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規範設施農用地審核、加強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切實加強和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
  《通知》明確,設施農用地指的是,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具體分為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國土資源部耕保司有關負責人強調,設施農用地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實行“三不得、三禁止”: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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