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當數量的工程項目還沒有完全納入政府採購的監管範圍。資料圖片 |
雖然距離今年1月公開徵求意見已過去9個多月的時間,但消息人士透露,《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馬上&&的可能性不大。財政部條法司有關人士近來&&,政府採購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都與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關,因此建議盡快&&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兩法“衝突”是《條例》無法及早&&主因
年初,財政部發布的2010年工作要點明確提出,將推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自今年1月11日公開徵求意見以來,業內曾一度認為《條例》&&已為時不遠,然而時至今日,《條例》&&的時間尚不明確。
在近日舉行的第二屆公共採購國際論壇上,有消息人士透露,由於徵求意見稿仍存較大爭議,條例&&的時間可能還會延後一段時間。
與會專家&&,《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兩法“衝突”等問題的難於解決是其無法及早&&的主要原因。以工程領域的採購為例,此前有專家便認為,《條例》(徵求意見稿)把爭論最多的工程領域排除在外是一種比較令人失望的解決方案。
不僅如此,如何通過完善採購國貨等條款更好地提高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也是普遍關心的問題。在此次研討會上,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鄭新立&&,中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運用政府採購等扶持手段支持技術創新,大力推動本土企業的發展壯大。然而,《條例》(徵求意見稿)在這方面還有一些地方需要改進,比如《條例》(徵求意見稿)界定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産且國內生産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産品,但“一定比例”如何確定就一直爭議不斷。
與會專家也&&,修改完善政府採購法還應根據我國的政府採購改革發展的現狀以及加入W
T
O政府採購協議的實際需要,在認真總結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對政府採購法進行修訂和完善。同時,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是公共財政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實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預算管理改革等進程。因此政府採購法的修訂還與政府預算管理改革和預算法等法律修訂工作進展情況密切相關。總之,在加入W
T O政府採購協議和國內預算管理等改革逐漸完善的情況下,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也會逐漸趨於成熟。
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毋庸置疑,中國政府採購範圍和規模近年來不斷擴大。數據顯示,1998年全國大部分地區開展政府採購試點工作時,全國的政府採購規模為31.06億元。2003年政府採購法正式實施以後,全國政府採購規模就達到了1659.44億元。至2009年,國內政府採購總規模已達到7413.2億元,是1998年試點採購規模的238倍。其中,在貨物、工程、服務三大採購對象中,2009年全國貨物採購規模為3010.6億元,工程類採購規模為3858.4億元,服務類採購規模為544.2億元。
不過,財政部條法司顧天舒處長提醒説,由於受預算管理制度不夠完善、預算執行剛性不夠、採購人對政府採購資金性質理解執行不一、政府採購預算管理績效差、部分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並未隨預算資金一起實行政府採購以及受法律之間銜接協調不夠等多種因素影響,政府採購項目結構失衡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扭轉,相當數量的工程項目和藥品等貨物採購沒有完全納入政府採購的監管範圍。
另外,服務類政府採購也僅局限於公務車輛維修等部分領域。實際採購範圍和規模與應當達到的水平與國際水平相比還有比較大的差距。相關資料表明,國外政府採購總規模一般要佔到G
D
P的10%或財政支出的30%左右,而我國的政府採購規模雖然比以前取得了較大幅度的增長,但顯然遠遠沒有達到國際水平。
顧天舒&&,上述問題的存在説明,我國政府採購在依法擴大採購範圍和規模和提高採購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還有很大潛力。他認為,在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實施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從根本上看都與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關。因此,今後一段時期我國的政府採購工作,必須以制度建設為龍頭,通過加強立法完善制度,通過實施制度促進管理,通過加強管理規範行為,通過規範行為提高效益。
應盡快&&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針對我國政府採購領域出現的種種問題,顧天舒建議,應盡快&&《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在他看來,一方面,應通過制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為政府採購法中比較原則性的制度規定予以進一步明確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具體來説,一是要明確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具體含義和範圍,建議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應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預算、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二是健全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度,明確供應商資格審查的具體標準和程序;三是對《政府採購法》中有關政府採購方式適用條件的規定予以具體化,例如明確可以實施的具體供應條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多大比例以上可以採用高級招標方式等;四是對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程序要進一步細化;五是細化《政府採購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明確處罰的具體數額標準等。
另一方面,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應將實踐證明已成熟的新制度、新方法確定下來。這其中主要包括:一是對縣級集中採購的組織方式進行整頓規範。對集中採購規模較大的縣級政府,規定其可以設立集中採購機構,由集中採購機構代理集中採購業務。對於集中採購規模較小的縣級政府,規定其集中採購業務可以由上級採購機構或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來採購,或者推行協議供貨、電子採購實現區域統一市場的辦法實施採購。二是對部門集中採購進行整頓規範,明確可以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政府級別及部門條件、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的設立條件,以規範部門集中採購行為,充分發揮部門集中採購的技術和項目優勢。三是對採購方式及採購程序制度進行補充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四是根據貨物、工程、服務採購項目的不同情況和不同要求,明確規定各類政府採購合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款,制定有關採購合同格式範圍,規範政府採購合同簽訂和履行行為。五是進一步補充評審專家對採購當事人的政府採購違法行為提醒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顧天舒還建議,應加快構建以《政府採購法》為核心,由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共同組成的多層次相互協調銜接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