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盤點“十一五”稅改規劃進程
2010-10-11   作者:高培勇  來源:中國財經報
 
  邁入2010年最後一個季度,已經到了盤點“十一五”稅收改革規劃進程的時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第32章第2節中,擬議實施的稅制改革內容被明確為10個項目:“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增值稅由生産型轉為消費型;適當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合理調整部分應稅品目稅負水平和徵繳辦法;適時開徵燃油稅;合理調整營業稅徵稅範圍和稅目;完善出口退稅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房地産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並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改革資源稅制度;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印花稅。”
  那麼,迄今為止,在過去將近5年的時間裏,這一規劃的進展狀況如何呢?
  增值稅的改革方向,被界定為“由生産型轉為消費型”。這項改革,先是作為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的一個政策安排,從2004年7月起,在東北地區“三省一市”的8個行業開始試點。到2007年7月,試點範圍被擴大至中部地區6省份26個城市的8個行業。2008年7月和8月間,內蒙古東部5個市(盟)和四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又被納入第三批試點的範圍。經過4年多的試點和經驗積累,在全球性金融危機迅速蔓延的背景下,基於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係當前壓倒一切的首要任務的判斷,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改革得以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消費稅的改革內容,被界定為“適當調整徵收範圍,合理調整部分應稅品目稅負水平和徵繳辦法”。這項改革,已分別在2006年和2008年先後進行了兩次:2006年3月20日,調整了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2008年11月5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並於2009年1月1日實施。
  燃油稅費改革,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一直被同時賦予兩個方面的改革任務:通過費改稅,規範政府收入行為及其機制;通過加大燃油消費負擔,降低燃油消費量並實現節能減排。在經歷了十幾年的周折後,圍繞前一個任務的改革,終於從2009年1月1日起得以啟動。但是,涉及後一方面任務的改革,迄今仍在謀劃過程中。
  營業稅的改革內容,被界定為“合理調整徵稅範圍和稅目”。牽涉它的改革,是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之下,圍繞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而進行的。2008年11月14日,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其後,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新條例和細則,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完善出口退稅制度的基本方向,在於調整定位——將其從以往的所謂出口退稅零稅率制度轉移至政府所掌控的一種宏觀經濟政策工具上來。圍繞這一線索,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在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間,以下調出口退稅率和取消出口退稅為主要內容,取消了部分産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下調了部分産品的出口退稅率;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間,以刺激經濟增長為主要着眼點,先後7次上調出口退稅率;進入2010年以來,在國內外經濟呈現回升向好勢頭的背景下,較大幅度下調乃至取消了部分産品的出口退稅率或出口退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的改革,被放入“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範疇。作為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稅種,它的改革方向被界定為“兩法合併”——將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不同企業所得稅制合併為一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這項改革,幾經周折,在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終獲通過,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制在2008年開始實施。由此,實現了“四個統一”的目標:統一稅法,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和統一稅收優惠。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被界定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將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改為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這項改革,從2006年以來,沒有什麼實質性的進展,只是根據生活費用上漲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做了以提高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和開展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為主要內容的少許調整,同時加強了稅收徵管工作。可以稱之為“小步微調”。
  關於房地産稅收改革的完整表述是,“改革房地産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並相應取消有關收費”。這項改革,基本沒有取得多少進展。而且,一個日漸清晰的基本事實是:開徵物業稅的腳步聲,並非離我們越來越近。在某種程度上,已有霧裏看花之嫌。圍繞這個稅種的改革行動,起碼要拖至“十二五”期間來完成了。
  資源稅的改革方向,被界定為三點:即擴大徵稅範圍、轉行從價計稅和提高徵稅標準。起碼自2009年以來,有關資源稅改革的腳步聲便成越來越近之勢。但是,由於它所帶來的衝擊力,特別是對既得利益格局的衝擊力,並不亞於開徵一種新稅,圍繞資源稅改革的推進,遭遇到了幾年前類似於兩個企業所得稅法合併時曾經遇到過的阻力。故而,這項方案本已成熟、應在2010年年初啟動的改革事項被拖延下來,直到今天,除了在新疆地區有了試點的動作之外,在總體上仍處於“謀劃方案”階段。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連在一起,它們的改革,是在“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棋盤上謀劃並推進的。它們的進展相對遲緩。時至今日,儘管包括企業所得稅在內的其他幾個方面的稅種已經完成“內外並軌”,但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其規模相對較小、所佔份額較低,牽動的利益面相對不大,這些年始終未能擺到重要位置,而演變為“內外並軌”工程系列的“爛尾”項目。
  除此之外,“十一五”期間,在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面,還啟動並完成了如下改革項目:原分別適用於內外資企業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合併為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的“車船稅”;原對外資企業免徵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改為統一對內外資企業徵收;原對外資企業免徵的耕地佔用稅,改為統一對內外資企業徵收。原分別適用於內資企業的房産稅和外資企業的城市房地産稅,改為統一徵收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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