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商品房預售制正常化屬政策糾偏
2010-09-07   作者:巴曙松  來源:經濟參考報
 

    自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辦法》正式引入商品房預售制度以來,房地産市場在缺乏監管的寬鬆環境下得到了空前發展。直到今年5月,住建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不僅要引入預售資金的監管賬戶,而且鼓勵試點現房銷售,引入監管機制的趨勢才明朗,商品房預售制度正常化有了可能。
  預售制度可部分減少房地産未來需求的不確定性,並有助於降低開發商的存貨成本,在國際上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不過各國和各地區都對住房預售的市場准入、資金支付方式、資金專款專用和信息披露等進行了嚴格的監管,總體上共性包括:
  第一是嚴格的預售准入條件:一般而言,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對開發商的預售資格進行較為嚴格的限制。如在美國,雖然預售的方式比較靈活,甚至可以未開工預售,但是資信和商譽好的開發商可免除託管賬戶的監管要求。
  第二是嚴格控制預售資金的支付節點和支付比例:幾乎所有的國家在期房預售時,都嚴格要求預售合同中對預售資金的支付節點、方式和比例進行明確。
  第三是嚴格的預售款第三方專門管理:從國際經驗看,幾乎所有的成熟市場都會引入第三方的託管賬戶,預售資金並不能一次性全部進入開發商的賬戶,而是由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或銀行進行專門管理,並在嚴格的監管下按照建設工程進度逐筆撥付。
  2009年,中國期房預售面積佔全部住宅銷售的比例已達72.1%(10年前這一比例僅為40%),這説明住宅預售早已成為我國主要的房屋銷售方式,相對於成熟經濟體,我國的住宅預售佔比已經很高。然而,對比國際經驗,中國的住宅預售制度服務於開發商的融資需求,是特定經濟環境下的一種過渡性安排。
  從政策取向上看,引入監管是預售制度正常化的關鍵,具有政策糾偏意義:中國與發達國家或地區預售制度的重要區別在於預售款包括定金、預收款和個人按揭幾乎都是一次性地進入開發商的資金賬戶,從而在預售的第一個環節就將銀行抵押貸款支付給了開發商。正是這個角度講,引入監管的關鍵之處就在於按照開發商的建設進度分批、分期支付,並在每個環節明確設定支付比例。從北京市擬&&的監管方案看,將預售款引入專門賬戶管理,並參照基礎完成、結構封頂、竣工驗收、登記申請四個資金使用節點核撥資金,每個節點用款額度不得高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5%。這種監管措施完全符合國際監管慣例,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實際上,引入監管機制本身並不是新政策,而是參照國際經驗,實現預售制度正常化的重要步驟,屬於政策糾偏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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