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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了群體性械鬥,此事被當地稱為“7 17事件”。記者調查發現,這並非一起簡單的鬥毆事件,發生在山坳裏的這一事件,根源是礦權糾紛,導火索是一起久拖不決的“民告官”案。這起看似並不複雜的礦權糾紛案,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執行,致使價值數億元的集體財産歸於個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生效的判決,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糾紛最終導致矛盾激化,事態升級。(7月19日經濟參考報) 陜西省國土廳“一個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以權威人士的認定否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如非白紙黑字,這種“聞所未聞”的事確實難以讓人相信。誠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所言:(陜西省國土廳)以其手中的行政權力來對抗法院的司法權,這在法律上是絕對不允許的,否則還需要司法機關做什麼? 在筆者看來,如此反問代表了公眾最為迫切的追問。現在的問題是,“7 17事件”既已發生,該次事件的成因也已被簡單梳理,其中涉及的權力、利益糾葛也已浮出水面,那麼,相關方面不妨儘早介入徹查,給礦主樊佔飛及樊河村村民一個交代,給榆林中院、陜西高院以及關心此事的公眾一個説法。 在該起事件上,先是法院給出判決已兩年有餘,但陜西省國土廳拒不執行;接着,陜西省國土廳召開“判決會”,以權威人士認定的形式,否定法院判決。這裡,兩個細節值得關注:其一,在探究事件背後的隱情時記者得知,李釗及其山東煤礦的利益人士被稱“能量很大”,他們曾公開&&不惜代價“把煤礦搞到手”。其二,今年3月1日,陜西省國土廳向北窯灣煤礦負責人和村民代表發布“通知”的,是該廳兩位副廳長;該廳有關人士曾無所顧忌地説:“原告打贏官司也沒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執行辦法!” 種種事實和跡象表明,在“7 17事件”背後,很可能涉及相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而從事件的發生發展脈絡看,筆者認為,只要相關方面能夠及早介入,深入徹查,厘清問題背後盤根錯節的利益糾葛和錢權交換,絕非難事——不難想見的是,該起事件背後,相關工作人員的問題還有“深挖”空間。當然,這一切,都有待於相關方面審慎判斷並作出迅捷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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