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拿醫院過度檢查沒法
2010-07-13   作者:吳杭民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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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出生不到一週的嬰兒,在廣州某兒童醫療中心79小時內做189項檢查,其中包括艾滋病、梅毒、類風濕、糖尿病等項目,花費近6000元。初為人父的家長雷旭(化名)覺得被醫院騙了。當記者向院方諮詢時,院方道出無奈:這些檢查大多包含在一個套餐裏,即便沒必要,醫生也無權將其從套餐裏剔除,名目繁雜的檢測費用無法避免。
  醫院給患者的過度檢查、不必要的檢查,早就不是新聞了。如果説今年7月1日以前,我們只能在醫德範疇抨擊這種現象的話,那麼,《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後,就得歸為法律調整的範圍。《侵權責任法》明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也就是説,過度檢查、不必要的檢查已經是一種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按理,是要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的。
  出生不到一週的嬰兒79小時內做189項檢查,被解釋為是“醫生也無權將其從套餐裏剔除,名目繁雜的檢測費用無法避免”——這是什麼歪理啊?不合理的檢查、不必要的檢查,為何就不能被剔除?
  但是,更具爭議空間和狡辯餘地的是,我們老百姓都不是醫療專家,你怎麼就知道去醫院時一些模棱兩可、似懂非懂的檢查項目是不必要的還是必要的?而醫生既然給你開出了那麼多檢查項目,那他還會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説那些是過度檢查嗎?那麼,該由誰來作出權威判斷和界定呢?如果界定都成問題,又談何之後的索賠、維權呢?
  儘管,有很多有識之士提出,對“過度檢查”的界定,因涉及到舉證責任和鑒定機構的確認等問題,應建立一個客觀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機構,在第三方仲裁機構的組成人員中,不僅要有醫學專家,擁有良好公德意識和一定威望的社會人士也必不可少。但顯然,在目前階段,這樣的建議還只是在設想階段。百姓要看病,是不可能等到客觀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機構成立後才去醫院的——那麼,在現階段,《侵權責任法》真的就拿醫院過度檢查沒法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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