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改革 出資人依然未到位
    2010-03-03    作者:顧虎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近日,衞生部、中央編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五大部委聯合製定的《關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經國務院同意,開始頒佈並在全國16個城市進行試點。
  據媒體報道,這次改革方案有很多亮點,本文不再贅述,筆者想談的是該方案存在的一些隱憂。
  公立醫院改革,簡單地説,就是為了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公立醫院的存量資産如何來提升運營效率、而增量資産如何增的問題。
  在這次方案中,關於出資人到位,僅提到“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公立醫院的資産管理、財務監管和醫院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科學界定所有者和管理者責權”。
  而建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方面,也僅提及“科學界定公立醫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探索建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醫院院長職業化、專業化建設”,“探索建立以理事會等為核心的多種形式的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在重大事項方面的職責,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的權力運行機制”。
  在筆者看來,進行公立醫院改革,無論是否有條件,成立專門的資産管理機構,都是必需的,該機構就是政府辦醫的出資人代表,履行出資人職責。只有出資人到位,醫院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完善,理事會才能建立。理事會建立後才能根據理事會章程,規定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的責權。
  公立醫院的資産管理機構,不僅僅代表出資人對公立醫院進行管理,還是公立醫院投資、融資和資産管理的平台。如果沒有這個平台,公立醫院的改制將很難順利進行,醫院資産的處置也將缺乏出資人的審批。
  這次方案中數次提及保險公司可以投資或參與公立醫院改制,但如果沒有投融資和資産管理平台,保險公司的錢從什麼平台進入和退出呢?
  另一方面,在新醫改方案中,筆者不贊成“管辦分開”這個概念。按照出資人到位機制的設計,出資人、院長班子、衞生局三方分別履行資産管理職能、醫院管理職能和行業監管職能。
  我們看到,在醫院法人治理結構中,理事會是公立醫院的決策機構;院長是公立醫院的首席執行官,負責帶領領導班子執行理事會的決策;理事會成員、衞生局和外部審計部門對公立醫院都有監督職能。
  可中文“管理”這一詞很容易導致概念的巨大混淆。衞生局對公立醫院是“監督管理”,院長對公立醫院應是“經營管理”,而出資人對醫院則應是“資産管理”,三種管理概念,被混淆成了兩個概念:“管理”和“舉辦”,最後被曲解為衞生局負責“醫院管理”,財政局負責“舉辦醫院”。
  因此筆者強烈建議拋棄“管辦分開”這樣的概念,把衞生局對醫院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管職能、出資人對醫院的資産管理職能和院長對醫院的經營管理職能做出更為科學的界定。
  另外,方案中提及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須經醫院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並按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執行”。這些問題的決策權應在醫院理事會,院長和領導班子應只有執行權,至於領導班子向理事會提出決策建議和在執行時是否需要集體討論,完全視理事會給院長的授權方式、權限而定。

(作者係醫院管理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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