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為何熱銷
    2009-09-07    時寒冰    來源:東方早報
    最近,小産權房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國土資源部提出的關於“小産權房”的處理報告目前已上交國務院。報告明確對小産權房的處理原則:新發生的小産權房一定要嚴肅查處;歷史形成的,要根據情況妥善處理;決不能讓開發商在小産權房中佔到便宜。而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訂和發布規定:如違規買賣“小産權房”被查實,購房款將被沒收。
  儘管小産權房一直戴着“不合法”的腳鐐,但它依然快速發展起來。據報道,小産權房的住宅目前總體上已相當於我國城鎮住宅的40%以上,並且,發展勢頭迅猛。
  目前,有關部門認定小産權房銷售不合法依據的是《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而這部法律並未涵蓋農村。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沒收小産權房購房款的做法,可能存在着濫用權力的嫌疑。
  小産權房熱銷,從根源來看,是政府住房保障責任沒有盡到導致的最直接結果。1998年7月3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即23號文)下發,文件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但是,我國至今未能建立起系統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原建設部的通報,截至2006年4月,全國尚有70個地級以上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
  由於保障性住房缺位,住房供應單一,形成了商品房一手遮天的局面,在這種強勢壟斷之下,房價持續飛漲,民眾的住房壓力倍增。小産權房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涌現的。
  小産權房之所以便宜,根本原因在於:一、它不包含拿地過程中所支付的灰色成本,而只是土地本身的成本。二、它不包含土地被人為抬高的虛價部分,比如,“地王”帶動起來的土地溢價。三、小産權房不包含開發商攫取的鉅額暴利部分,而只是相對合理的利潤——之所以用“合理”作為前提,是因為,小産權房的建造者所獲取的絕對收益也是非常之大的。四、小産權房中不包含不合理的稅費成本。
  應該認識到,小産權房的發展,乃是政府在住房保障問題上的職責缺位或不作為催生出來的,倘若政府加大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比如,加大推出比小産權房更便宜的經濟適用房,小産權房的競爭優勢(310368基金凈值,基金吧)就不復存在,小産權房自然就會逐漸退出歷史的舞&。否則,在目前房價高高在上,遠遠超出民眾的購買力的大背景下,一味採取壓制的辦法,不能難以取得效果,還可能適得其反,引發危害社會穩定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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