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亟待整體破局
    2009-02-10    劉曉忠    來源:新京報

  好雨知時節。消費性增值稅轉型在全國推廣的塵埃落定之際,在兩會召開前夕包括吳敬璉在內的5位學者日前提出了推進包括上調個稅起徵點在內的一攬子個稅改革方案的建議。

  2008年,個稅起徵點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時隔不到一年,相關政府部門和有關學者再次提出了改革個稅制度的呼聲。這一方面反映個稅改革承載了民意的期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過去數次的個稅改革方式亟待改進,個稅改革亟待整體的突破,而非漸進式地在起徵點上做簡單的微調。
  就當前各界所爭議的個稅改革方案看,大致上並沒有突破2005年個稅改革時的爭議問題。即個稅改革是繼續採取單一的提高免稅額,還是實施整體性的個稅徵收體制改革?在計徵辦法上,是繼續實行薪資與其他收入分類徵收,還是實行合併徵收的計徵手段?在計徵對象上,是繼續採取以個人為單位的納稅對象,還是採取以家庭為單位的納稅對象?等等。
  我們認為,時至今日個稅改革應該在整體稅制改革上實行突破性的改革,繼續走漸進式的單一提高個稅起徵點的方案實際上增加了漸進改革的過程調整協調複雜性,增加了非理性的干預和權力尋租可能。
  其一,走出單一的提高起徵點的漸進式個稅改革,實行個稅改革方案的整體突破不僅便於徵管,而且避免了立法資源的浪費。理論上講,個稅扣除額(起徵點)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因素:基本生活支出、通脹率、收入和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相關的住房、失業、醫療和養老等制度,教育支出、地區差異等因素。
  客觀地講,計算個稅扣除額的考慮因素不僅複雜,而且具有明顯的流變性和地域差別。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們認為在個稅扣除額的計提方式上,通過建立一個以居民基本生活支出變化指數、通脹率、收入和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相關的住房、失業、醫療和養老等制度、交易支出以及地區差異等為變量的函數方程式,不僅有利於科學合理地確立個稅免稅額的制度體系,而且避免了立法資源的浪費。
  其二,在計徵對象上,需要改革當前這種以個人為納稅對象的稅收體系,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對象的個稅徵管體系。以一個三口之家為例,以個人為納稅對象其稅前扣除額與以家庭為納稅對象的稅前扣除額是明顯不同的;即以個人為納稅對象對於一個三口之家來講,家中的失業者或未成年人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自然成為了一個家庭的稅後負擔,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無法再個稅前抵扣。這不僅與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不相匹配,而且有違稅制的中性原則。
  其三,在計徵方式上應該改當前分類計徵的方式為綜合計徵。現行的個稅法,同樣的收入,如果收入結構不同,則納稅的水平和稅負也就不同。客觀地講綜合計徵相對於分類計徵更能體現公平和效率,避免納稅人稅負不公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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