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海南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
充電設施應明碼標價
近日,海南省發展改革委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明碼標價和收費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通知》提出,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充電費用實行價費分離,由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構成。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結合實際開展設備升級改造,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在電價政策方面,《通知》要求,自2024年10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或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按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或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進行結算的對應電壓等級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電費。
在充電服務費方面,《通知》明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情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
非電網直供電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使用公共線路和電力設施産生的線路、變壓器等電能損耗,損耗率由非電網供電主體與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根據變壓器及線路損耗情況據實確定,最高不超過10%,由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納入充電設施服務費成本消納。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將其納入住宅小區居民公攤費用向其他終端用戶分攤。
《通知》指出,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包括服務內容、計費模式、計費單位)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單次充電結束後,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短信、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電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
電網企業應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加快改造,盡快實現向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現有居民住宅小區尚未實現電網企業直接供電的,鼓勵産權單位向電網企業整體移交供電設施。2025年1月1日後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和居民住宅小區新建充電設施,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向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