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藥販子”非法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藥-新華網


打擊“藥販子”非法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藥

2024-05-10   14:34:2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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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題:打擊“藥販子”非法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藥——陳某美、陳某英、孫某玉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醫保騙保犯罪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損害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為有力有效懲治醫保騙保犯罪,充分發揮“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部分已審結生效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例,現予公布。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陳某美在醫院門口等地擺放收藥牌子或在街頭收購藥品時,結識吳某強、趙某才等人。陳某美告知上述人員至醫院用醫保卡開藥,或指定收購藥品種類,指使、授意上述人員至多家醫院使用醫保卡多開、虛開藥品,收購藥品後出售給被告人陳某英,並轉寄給被告人孫某玉出售給其他藥店,導致醫保基金損失40萬餘元。

  2020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陳某英在路邊等處擺放收藥牌子結識潘某芳、李某華等人,後指定收購藥品種類,指使、授意上述人員利用本人醫保卡至多家醫院多開、虛開藥品,收購後寄給被告人孫某玉出售,造成醫保基金損失3萬餘元。陳某英的家屬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

  2020年至案發,被告人孫某玉明知被告人陳某美收購的藥品係他人通過醫保卡騙取醫保基金所得,仍安排被告人陳某英從陳某美處收購。陳某英將收購的藥品寄給孫某玉,孫某玉出售給其他藥店非法獲利。藥品售出價格共190萬餘元。

  刑事訴訟過程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陳某美犯詐騙罪、陳某英犯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孫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美、陳某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醫保基金,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陳某英、孫某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並出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陳某英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並罰。陳某英、孫某玉共同犯罪中,孫某玉係主犯,陳某英係從犯。陳某英、孫某玉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有退贓情節。據此,依法認定陳某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陳某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孫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係“藥販子”非法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非法牟利的典型案例。當前,非法倒賣醫保騙保藥品犯罪形成利益網和黑灰産業鏈,套刷藥品、回收藥品、物流寄藥、轉手賣藥等環環相扣,職業“藥販子”、參保人員和醫藥機構等多個利益主體參與。一批以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為業的犯罪分子,從參保人員處收購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或者指使、教唆、授意參保人員利用醫保報銷虛開、多開藥品,既是犯罪鏈條的源頭,也是犯罪鏈的重要一環,依法嚴懲“藥販子”有利於斬斷黑灰色産業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係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本案中,陳某美、陳某英指使、教唆、授意參保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陳某英、孫某玉明知係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應依法懲處。

  來源:國家醫保局

【糾錯】 【責任編輯: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