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知識問答系列之基金監管類(四)-新華網


醫保知識問答系列之基金監管類(四)

2024-04-30   09:37:2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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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對定點醫藥機構的處理規定有哪些?

  一是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

  二是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3)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4)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5)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將不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7)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如果是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三是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1)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2)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庫記錄等資料;(3)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4)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5)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6)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7)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2)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4)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五是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六是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是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糾錯】 【責任編輯: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