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處理規定有哪些?
一是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1)未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2)未履行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職責;(3)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等情況。
二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下5倍以上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是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是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五是洩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六是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是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糾錯】 【責任編輯:張瑜】









